徐州一女子,8万买了一辆轿车,却不想在路上,被另一辆车撞得严重受损!虽然爱车被修好,但却成了事故车,价值大大贬低,女子觉得吃了大亏,竟找肇事司机讨要“贬值费”,对方觉得女子无理取闹,便一口拒绝!女子一怒之下将对方告上法庭!
江苏徐州的徐丽雯是一名成功的女商人,为了生意需要,她以8万元价格购买一辆某品牌新轿车。有了爱车,小雯十分珍惜,因刚考取驾照,新车又在磨合期,不免发生一些轻微的碰擦事故,好在爱车没有受到什么损坏。
尽管如此,小雯还是心疼不已,每逢出车,她都小心翼翼。可是,让小雯没有想到的是,这天下午,她驾车正常行驶至徐州某路口时,实然被一辆桥车迎头撞上。
虽说未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件,但小雯轿车的车前梁安全气襄却受损严重,小雯无奈只得将轿车拖到修理厂修理,花去修理费两万多元。
与小雯车辆相撞的车主名叫傅文武,交警部门认定小傅对事故负全责,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保险公司赔付了小雯的汽车修理费。车子修复后,从外表乍一看与新车无异,可是,每每看到爱车,小雯总有一股莫名其妙的惆怅。
不管怎么说,车子毕竟发生过严重交通事故,经受过重大修理,况且车辆的大梁经维修后仍有一个裂口无法修复,给车辆运行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爱车的价值大大贬损,每每想到这里,小雯便无法释怀。
她思来想去,觉得小傅与保险公司对自己爱车遭到的贬值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便决定为自己的爱车讨要“贬值费”。
主意既定,小雯便多次与小傅和保险公司交涉,以自己的新车遭遇事故大修,成了事故车,车子价值大大贬值为由,要求小傅和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爱车的“贬值费”。
谁知,小傅认为小雯无理取闹,以所谓的汽车“贬值费”无法律规定为由,保险公司以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为由,一口拒绝了小雯的赔偿要求。
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小雯一纸民事诉状,将小傅和保险公司同推上了被告席,为自己的爱车讨要“贬值费”。
小雯向法院申请对该车因本次事故造成的贬值价值进行了评估。鉴定机构作出评估前提为假定车辆本次事故前未有任何事故及修理情况下,车辆的贬值额为1.9万元。
为此,小雯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傅文武及保险公司赔偿其汽车贬值损失1.9万元、交通费3000元、共计2.2万元。那么,小傅和保险公司到底该不该赔偿无谓的“贬值费”呢?
1、小雯声称的“贬值费”费用是否合理?又有没有法律的支持呢?
小傅方面认为,对于小雯所主张的汽车贬值损失,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也没有明确的评估办法和规定,法院应当依法驳回。
对于小雯主张车辆贬值1.9万元的鉴定结论,是在该车无任何交通事故情况下作出的,而该车在半年内发生14次交通事故,因此鉴定结论不能作为损失依据,小雯主张的交通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
保险公司则认为,小傅买的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对小雯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只负责赔偿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不予以赔偿。在合同条款中也已经约定对贬值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请求依法驳回小雯诉讼请求。
法院则认为,小雯的车辆受损后,已经得到全面的维修,恢复了正常的使用功能,在外观上也没有受到较大的影响,其损失已经得到全面的赔偿。
虽然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结论,但该鉴定结论是在假定条件下所作出的,法院对其结论效力不予采信。综上,小雯所主张的贬值损失及交通费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小雯的诉讼请求。
2、车辆贬值与交通事故如果强相关,“贬值费”是否能得到支持?
一审判决后,小雯不服,随后提出了上诉。小雯表示原判决认定自己的车辆受损后已得到全面维修,这与事实不符。因为车辆的大梁经维修后仍有一个裂口无法修复,给车辆运行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
小雯认为车辆未过磨合期就被小傅撞坏,维修费占新车购置价的近三分之一,该车不可能完全恢复到事故前准新车时的标准,小傅给自己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是客观存在的。
另外,小傅主张的交通费损失,是车辆在维修期间因无法使用而导致的,原审判决没有支持她的交通费损失是不正确的。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雯的车辆在购买和使用半年、此前仅发生过多次较轻微事故的情况下,由于本次交通事故受到严重损害,车前梁、安全气囊等已受损,事故对车辆造成了内在的结构性损伤。
虽然该车已经得到全面修理但是很难完全恢复到原来车辆的性能、规格、安全性等要求,且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对于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显然估价比无事故的车辆要低。在机动车受损时,其价值的减少是实际存在的,应当属于赔偿内容。
小傅致小雯车辆受损的事实,使得小雯在一段时间内无法实现其车辆使用功能,应酌定由小傅赔偿该部分费用300元。
鉴于车辆贬值费和交通费损失尚未纳入到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偿范围,小雯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最终,法院改判小傅赔偿小雯车辆贬值费、评估费、交通费等损失计1.4万余元。对此,你们怎么看?
善待自己B栋1603
出了交通事故,就该直接把车给肇事方,去除一部分折旧,让对方买回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