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年过六旬的冯某夫妇收养小冯长达数十年,双方因矛盾积累已通过法院解除收养关系。2026年7月,养母确诊肠梗阻、治疗费用巨大,老两口再次起诉索要3万元生活费,法院主持调解后小冯当场付款
。
3万元
调解达成的生活费金额
不足1月
小冯被收养时的年龄
1118条
适用的民法典条款
断了关系,赡养义务就归零了吗?
《民法典》第1118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①
缺乏劳动能力——年老、患病等原因无法自食其力
②
缺乏生活来源——无足够收入或其他子女可依靠
两个条件须同时满足,缺一则法律义务不成立。本案中冯某夫妇以务农和补助为生、仅有养女,符合"双缺"条件。
三方各有委屈,各有逻辑
冯
养父母
起诉方
将小冯从出生不足一月抚养至成人,如今年迈患病、生活窘迫,却无人照料。含辛茹苦几十年,不能因关系解除就被彻底遗弃。
女
养女小冯
被告方
与养父母积怨已深,是双方共同同意解除的收养关系,庭审时同样满心委屈与疲惫,认为一纸协议应当了断彼此义务。
院
苏州吴中法院
调解方
赡养类纠纷"法结易解,心结难平",简单下判难化解裂痕。法官多次释法、推动换位思考,最终促成调解,优先于一判了之。
子女拒绝赡养, 老人养老何去何从? 丨北京12348热线服务为民典型案例
北京日报
百万"养老钱"被转移!鹤山九旬老人与女儿对簿公堂
南方都市报
你以为 vs 法律实际
普遍误解
解除收养关系 = 两清,从此互无义务,赡养责任随之归零
法律真相
赡养责任"不绝对消灭",养父母达到"双缺"条件时仍可向养子女主张生活费
普遍误解
法院一定会判一个固定金额,生活费有法定上限
法律真相
金额由法官结合双方经济状况酌情裁量,无法定上限;本案3万元系调解结果,非判决额
类似情形,司法怎么处理
继父母场景
无须继续抚养
继父养了继子十年,双方离婚后法院认定:一般情况下不需继续抚养,除非已依法成立收养关系。
关键区分:拟制血亲 vs 正式收养关系,两者法律义务不同。
失独老人场景
侵权方续付生活费
浙江龙游独生女因车祸离世,八旬父母10年后再诉,法院判决侵权人及保险公司再支付5年生活费,保障高龄失独老人生存权益。
核心逻辑:只要"缺劳动能力+缺生活来源"的处境成立,法律提供保障渠道。
继父养了继子十年 离婚后一般不用继续养——除非已依法成立收养关系。
远远谈法律
#独生女车祸离世八旬父母再获赔生活费# 浙江龙游一对九旬失独老人,十年前独生女因车祸离世
资本大事纪
当事人需要知道的实操要点
协议解除≠法律全免责
即便在协议中约定"双方互不负担赡养义务",若养父母日后陷入"双缺"困境,该约定对法院无强制约束力——民法典第1118条属强制性规定,当事人无法通过协议完全排除适用。
触发索赔须同时满足两项
养父母若还有其他收入来源、有其他子女可赡养,或仍具劳动能力,法律义务则不成立。"缺劳动能力"且"缺生活来源"缺一不可。
调解优于判决,金额有弹性
法律未设生活费上限,法官结合双方经济状况酌情裁量。法院通常优先调解以化解心结,调解结果与判决额性质不同,本案3万元属前者。
解除须向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协议解除不能只靠私下签字,必须到民政部门完成解除登记,否则在继承、抚养等事项上仍被认定为养父母子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