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7日,四川资阳男子梁某酒后误认路人,拍了赵某左肩后背后当场道歉。赵某报警称遭猥亵,警方不予立案;赵某随后起诉索赔医疗费32.95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二审维持原判:判令书面道歉,驳回全部赔偿。
32.95元
赵某两次就诊合计医疗费
5000元
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被驳回)
二审
维持原判·仅判书面道歉
事情怎么发生的
1
2026年5月7日 20:33
梁某酒后路过奶茶店,误以为背对马路聊天的赵某是熟人,上前拍击其左肩后背。
2
当场
赵某转头发现不认识对方,梁某立即道歉称认错人,随后离开,全程无纠缠。
3
当晚 22:04
赵某报警称被陌生醉酒男子摸后背、感觉遭猥亵。警方调取监控、制作笔录后认定证据不足,不予立案。
4
事后
赵某两次就医,诊断为急性应激反应(失眠、心慌、回避事发地点、不敢独处),花费32.95元,随后提起诉讼。
5
2026年10月下旬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赵某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梁某须书面道歉,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均不予支持。
法院凭什么只判道歉、不判赔偿
触碰部位:
肩背,非隐私部位,法院认为尚在"熟人间一般性社交接触范畴"。
触碰方式与时长:
单次轻拍、瞬时结束,非持续抚摸或搂抱。
事后行为:
认错后立即道歉、解释、离开,无二次冒犯,难以认定存在猥亵或侵害人格尊严的主观意图。
书面道歉的依据:
梁某行为"确有失稳重",法院依其自愿准许书面道歉,这是对行为不当的否定评价。
驳回赔偿的依据:
精神损害抚慰金须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认定过错程度极低,不足以支撑赔偿请求。
男子酒后认错人拍女子后背被诉猥亵, 女子称"触碰行为造成精神痛苦、睡眠障碍";警方不予立案;法院: 接触属一般社交范畴, 驳回赔偿诉求
闽南网
警方不立案 vs 法院判道歉:两套标准不矛盾
警方处理
刑事程序——看是否构成
强制猥亵罪
(刑法第237条),要求主观上有性目的、行为达到一定严重程度。
不予立案:不构成刑事犯罪
法院处理
民事程序——看是否侵害
人格尊严与人身安宁
(民法典第109条),综合评估过错程度与损害后果。
判书面道歉:行为失稳重但不赔偿
两套程序评价维度不同、结论不同,但并不矛盾:刑事上"不构成犯罪",不等于民事上"行为完全没问题";民事上"驳回赔偿",也不等于"赵某的精神感受不成立"。
双方各有依据
赵某(原告)
她的感受有医学依据
赵某两次就医的急性应激反应诊断是客观事实——失眠、心慌、回避事发地点均有病历记录。她认为"认错人"说法缺乏客观证据,且自身与梁某所述友人样貌差距明显,不存在误认基础。
梁某(被告)
他的道歉行为也是客观事实
梁某酒后认错人后第一时间诚恳致歉、说明情况、随即离开,全程无纠缠、无二次冒犯。二审中他未提交答辩意见,双方均无新证据提交。
法院认定
两者并存,构成本案复杂性
赵某的精神损害真实存在,但法律要求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法院认为本案过错程度极低,尚不足以达到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门槛。
读懂这个判决,需要厘清的误区
常见误读
警方不立案 = 行为完全没问题
法律事实
不立案仅指不达刑事追诉标准,行为仍可在民事层面被评价为"失稳重"
常见误读
驳回赔偿 = 5000元精神损害不值钱
法律事实
驳回是因"侵权构成要件不足",不是否认精神损害本身的价值
常见误读
判了道歉 = 梁某构成侵权
法律事实
书面道歉系梁某自愿、法院准许,是对"行为失稳重"的道义层面回应,并非侵权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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