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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女子带客户大姐看房,对方看中了一套320万的别墅,买卖双方也坐在一起谈了价

贵阳,女子带客户大姐看房,对方看中了一套320万的别墅,买卖双方也坐在一起谈了价,可因为2万元差价一直没谈拢。可之后女子突然得知这套房子已经出售并过户了。大姐承认是她爱人买了房子,但是是在聚餐时,得知朋友的朋友的朋友要卖,才买的房子。在沈女士看来这件事太过巧合,很难解释,她怀疑对方存在跳单,能够购置三百多万的别墅,却不愿支付三万多的佣金,这让她难以接受。

沈女士把带看和谈价的记录整理好,找到一位懂行的律师,想问问这钱到底能不能要回来。律师没有先给结论,先讲了十几年前上海的一起老案子。

2008年,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接受房主委托,出售一套挂牌价165万元的房子。买家陶德华通过中原公司的中介看了房,还签了一份《房地产求购确认书》。

确认书写明,看房后6个月内,买家不能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和机会,绕开公司与房主另行签约,否则要按成交价的百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陶德华看完房,转头找了另一家中介,最后以138万元买下同一套房子,比挂牌价少了27万。中原公司得知后,认为陶德华跳单,起诉要求他支付违约金,数额约1.65万元。

一审法院支持了中原公司。陶德华不服上诉,2009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法院查明,这套房子当时有多家中介同时在对外发布,信息并不是中原公司独有的,陶德华完全可以在几家中介里挑价格更低、服务更好的一家成交,所以不算违约。

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这起案件是指导案例1号。裁判要点很明确:同一房源信息由多家中介公开发布,买家利用的是其他渠道同样能获得的信息,选择价格更低的中介成交,不构成跳单。

沈女士听到这里,心里有点慌,问律师,那自己是不是也可能输。律师说要看细节:这套别墅是不是沈女士最先掌握的房源,是不是只有她一家在带看,王大姐夫妇最后成交,是不是靠了她前面带看和谈价的成果。带看记录、房源首次披露的证明、谈价的沟通记录,都得留好。

接着律师讲到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来合同法里的居间合同,在民法典里改称中介合同,集中在第961条至第966条。第965条专门管跳单:委托人接受中介服务后,利用中介提供的机会绕开中介直接订立合同的,要向中介支付报酬。这个规定和陶德华案里法院划的边界,方向是一致的。

律师又说,第964条规定,没有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不能要报酬,只能按约定要求支付必要费用。

第963条则规定,促成合同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自己承担。沈女士这三个多月的奔波,要变成买卖双方各34500元的佣金,就得证明这笔交易和自己有关。第962条同样约束中介,必须如实报告订约事项,如果中介故意隐瞒重要情况,也拿不到报酬。

律师随后问,你和王大姐签过书面委托吗?沈女士愣住了,想了半天,只记得当初是在网上联系的,纸面上的东西没有印象。

律师告诉沈女士,2011年1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同年4月1日起施行,2016年修改过,要求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

当年中原公司能主张违约金,靠的就是那份白纸黑字的确认书。没有书面合同也不是完全没办法,但举证会难很多。

沈女士回到家,把7月2日到店谈价前后的通话记录和聊天内容,一条一条截图保存。王大姐说出差回来会当面协商,日子却一天天过去了。

房东和聚餐上那位朋友的朋友的朋友,到底有没有关联,沈女士还没弄清楚,这些能不能成为关键,恐怕要等两边见面那天才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