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男子被中介安排到酒厂开货车,结果入职4天就出了意外,人没了。事后经法医鉴定,张某系突发疾病死亡,结合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猝死的事实,该案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张某原本是货车司机,因为工作机会难找,后来经劳务派遣公司安排进入宁波一家酒厂从事货运工作。按照参考材料所述,张某上岗只有4天,第四天执行运输任务期间突然身体不适,随后晕倒,送医抢救后仍未能挽回生命。
事情真正棘手的地方,是张某虽然在酒厂干活,但按照劳务派遣制度,劳动关系与实际用工并不一定属于同一家单位。张某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再由派遣公司把张某安排到酒厂工作,酒厂负责实际岗位上的工作安排。这种用工方式在我国法律制度中有明确规定。
2007年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已经对劳务派遣作出专门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需要依法承担相应义务。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了修改,相关修改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强化了劳务派遣中的责任约束。
到了2014年,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开始施行。规定明确,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遭受事故伤害,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需要协助调查核实,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随后也专门解释过这一安排,目的就是解决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责任不清的问题。
这也解释了张某家属为什么没有办法只找酒厂,也不能简单认为酒厂一句“张某不是酒厂员工”就可以把事情完全撇开。真正需要查清的,是张某与谁建立劳动关系,事故是不是发生在工作过程中,用工单位在实际工作中承担了什么职责,以及相关单位有没有依法履行保险和用工义务。
张某入职只有4天,也成为争议中的一个关键点。不过,从现行制度看,并不存在工作时间必须达到某个天数才进入工伤保障范围的规则。
工伤保险制度关注的是劳动关系和事故事实,而不是简单计算劳动者已经工作了几天。对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也规定了视同工伤的相关条件。
社会保险登记同样不能被理解成新员工刚上班几天就天然处于没有责任保障的阶段。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还明确,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应当依法认定,并按照规定由相应责任主体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张某突然离世后,保险是否已经办理,劳动关系如何确认,酒厂在实际工作中承担什么职责,都需要一项项查清。参考材料显示,家属最终申请第三方调解,经过协商,劳务派遣公司支付55万元,酒厂支付30万元,合计85万元。
对于张某家属而言,失去家庭成员已经无法挽回。对于企业而言,劳务派遣也不是简单的人员输送。2007年至今,我国围绕劳务派遣已经形成了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到工伤认定和争议解决的一套完整规则。
张某的经历之所以值得关注,正是因为一个普通货车司机短短4天的工作经历,把劳动关系、实际用工和工伤保障几个问题同时摆到了现实面前。
信源:鲁中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