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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女子作为家中大女儿,曾在2000年时出5.8万帮父亲买下房改房,父亲一高兴

北京,女子作为家中大女儿,曾在2000年时出5.8万帮父亲买下房改房,父亲一高兴,当着全家的面立下约定,说这房子以后归大女儿。后来房子涨价到402万,女子想卖房,并把父母送去养老院,然而父亲说啥都不同意,因为这件事,女子彻底和家里闹掰了,也不再赡养老人,养老全靠两个妹妹。父亲心寒卖房,立遗嘱把402万钱全留给尽孝的小女儿。老人去世后,女子直接起诉了两个妹妹。

刘芸是这起房产纠纷里的大女儿。

2000年那会儿,她爸刘荣名下有一套单位承租的公房,正赶上房改。刘芸掏了5.8万块钱把房子买下来,产权登记在父亲名下。

当时全家人坐下来签了一份书面《证明》,说好了房子登记在父亲名下,父母住一辈子,二老走了之后房子归刘芸,两个妹妹也都签了字。

但刘芸和父母后来闹翻了,长期不来往,老人的养老基本是两个妹妹在管。等父亲把房子卖了402万,立遗嘱一分没给大女儿,全给了尽孝的两个小的。

这个矛盾要从2016年说起。那个时候,一家人的关系算是彻底走到头了。

按妹妹后来在法庭上拿出来的2018年遗嘱里写的,房价一涨,刘芸就跟父母翻了脸,说当年那5.8万算她对房子的投资,张口要60万,还让老两口去住养老院。

老人一听就火了,放话说"死也死在这屋里,哪儿也不去"。

再后来80多岁的老两口身子骨不行了,想让三个闺女轮流搭把手照顾,刘芬刘芳都应了,刘芸就撂下一句"我管不了,以后别找我,电话也别打"。

打那起整整10来年,她没再踏进过父母的门。

父亲刘荣后来把房子出手了,扣完杂七杂八的费用到手390万。临走前立了遗嘱,大女儿一个子儿没分着,240万给了刘芳,150万给了刘芬。

老人一走,刘芸拿着当年那份全家签字的证明,把两个妹妹告上了法庭。

一审二审打下来,北京二中院终审认定:当年那份家庭证明是有效的内部约定,房产对应的财产权益该归出资的刘芸,判两个妹妹返还全部402万。

从刘芸的角度看,她觉得自己当年真金白银掏了钱,全家白纸黑字签了字,这事没什么好争议的。

她手里有协议、有出资记录、有签字画押,法院也认了,凭什么不给她?在她看来,这不是她不孝顺的问题,是产权归属的问题,两码事不能混着说。

但这事儿没那么简单。两个妹妹现在不服,已经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

她们的说法也不是没道理:姐姐出了钱之后多年不管老人,赡养义务一点没尽,按法律本来就该少分甚至不分,凭一份二十多年前的家庭协议就拿走全部402万,这公平吗?

这里头有个挺有意思的矛盾。

刘芸当年签那份证明的时候,想的可能是"我出了钱,以后这房子就是我的"。但她没想到,20多年后人情会变、关系会断。

那份协议在法律上确实有效,可法律之外还有情理。出了钱和尽了孝,到底哪个权重更大?

刘芸现在赢了官司,但案子还没尘埃落定。妹妹们在申请再审,高院还没最终表态。

402万不是小数目,这场纠纷拖了这么多年,一家人早就撕破了脸。不管最后怎么判,这个家大概是回不去了。

《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按这条法律,子女有条件却不赡养老人,分遗产时本该少分甚至不分。

但本案特殊,早年全家签字的家庭约定,不属于普通遗嘱,对全家都有约束力。二审优先认可这份出资购房的内部协议,将402万房款判给大女儿。

两个妹妹就以这条法条为依据申请再审,争议焦点就是:签过财产约定,还能不能因为未尽赡养义务来改变财产归属,最终结果等待高院裁定。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大河报 2026-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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