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法裁判罪到底归谁管?检察院还是监察委?一文说清楚
最近,许多朋友在问,如果法官在民事、行政审判中故意枉法裁判,到底该向哪个部门举报?这个问题确实容易让人犯迷糊——因为检察院和监察委都有管辖权。
我们先说一下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立案侦查。最高检明确规定,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法第399条第2款)属于检察院直接管辖的14个罪名之一。具体由设区的市级检察院立案侦查,基层院发现线索要报市级院决定。
还有一个对枉法裁判有管辖监督的机关,那就是监察委。《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监察机关必要时也可以调查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如果调查贪污贿赂时发现枉法裁判线索,可以一并调查。
那么,到底该听谁的? 两机关存在“管辖重合”。实践中,一般由监察委为主调查,检察院协助。经沟通认为全案由监察委管辖更合适的,检察院就撤销案件移送过去。
简单一些来说,发现枉法裁判,向检察院或监察委举报都可以,两个部门会协商确定由谁主管。关键是——有线索就要敢举报,不能让枉法裁判者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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