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女子在一家店,偷了3瓶饮料,一共13.5元,被店家在监控看到了,后来她看到女子,就把女子叫进来,让她付钱,女子很不情愿,付了一点钱,店主不乐意,和她发生了口角,结果女子情绪激动,拿起柜台上的剪刀,就架在自己的脖子上,店家吓坏了,夺过剪刀,一脚把她踹倒。
真是太可怕了,当店主看到女子把剪刀架在自己的脖子上,她浑身都发抖,女子没进来之前,她只觉得女子年纪轻轻,有手有脚,却偷东西,她看不起。
直到女子拿剪刀架在自己脖子上,她才发现自己不能惹这种人,她更害怕这种人在她店里出事。
所以店家看到女子把剪刀架在自己的脖子上,她也是眼疾手快,快速把剪刀抢过来,将她踢倒在地上。
她把女子赶出店外,手却抖了一个下午,说起这件事情,她依然心有余悸。
其实店家早就发现了这个女子有点不太对劲,后来她查监控,才发现了这个女子已经偷了她三瓶饮料,也不太值钱,只有13块5。
当时店家看到如此年轻的女子偷东西,她就觉得不可理喻,年纪轻轻的,干什么不好,为什么要偷这些不值钱的东西。
但店家也还在安慰自己,想着这个女子,或许是一时困难,又或许是一时忘记,所以才没有给钱,毕竟也就13块5,不多。
店家这么想着,尽量让自己内心平衡,但她也把这件事放在了心上。
直到这个女子又再次经过她的店,她才赶紧把女子叫进来。
女子开门见山地就说,她店里是有监控的,谁拿的东西,有没有付钱,是一清二楚的。
她让女子付钱,女子看到店家抓住了她的把柄,不情不愿就付了一点钱。
店家看到她不愿意付钱,就和她多说了几句,说年纪轻轻的,干啥不好,为什么要干这个。
店家还说没钱了就不要喝饮料,可以在家喝自来水。
正是由于店家和她多说了几句,女子情绪就崩溃了, 她看到柜台上有一把剪刀,她拿起剪刀,就把剪刀架在自己脖子上。
女子的这一举动确实把店家给吓到了,这把剪刀之所以在店家的柜台上,那是因为,平时店里没什么生意的时候,她就会给别人做衣服,所以柜台上放了一把剪刀。
看到女子这般激动,她真后悔没有把剪刀收好,她更担心女子,拿着这把剪刀,在她店里做出危险的行为,这后果不堪设想。
店家实在害怕,如果女子在她店里出了事,她可能是要赔钱的,她开的这家店,不过也是小本生意,如果要赔钱,那可不是一件小事,可能倾家荡产都赔不起啊!
看着女子拿剪刀架在脖子上威胁她,此时她只有一个念头,那就是不能让女子在她店里出事,拼死也要拒绝这样的事情发生在她店里。
她容不得自己多想,眼疾手快就把剪刀抢过来,然后一脚把女子踹倒在地上。
危险已经解除,店家害怕女子在这里死缠烂打,硬杠到底,还会做出危险的行为,她赶紧把女子赶到店外。
至于女子剩下的钱有没有支付,这已经不重要了,这点钱她也不想要了。
经历了这样一件事,店家的手一直在抖,这件事真的太让她害怕了。
女子偷东西虽然金额不大,但她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发生这样的事情,店家追究女子,要求女子付款,这是正当的行为,女子没必要用这样危险的行为,威胁店家。
店家之所以这么害怕,那是因为,如果女子在她的店里出事,店家有可能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为店家对女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她不能让女子在她的店出事。
那么你对女子的行为有何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