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力资讯网

海南海口,梁某与刘某恋爱并同居,恋爱期间刘某多次向梁某转账。后刘某案发,经查其共

海南海口,梁某与刘某恋爱并同居,恋爱期间刘某多次向梁某转账。后刘某案发,经查其共计骗取 117 名被害人 1355 万元,诈骗所得多用于赌球、购置玉石、奢侈品以及个人消费,其中向梁某转账合计约 261 万元。被害人钟某、周某起诉梁某,要求返还该笔钱款,但一审、二审均未得到法院支持。被害人不服,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海南高院驳回了被害人的再审申请。涉案房产已经在刘某刑事案件中依法处置用于退赔。法院裁判的核心逻辑是,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转给梁某的钱款,就是钟某、周某被骗的赃款。

事情真正复杂的地方,就在这些钱的来路。

2019年至2021年,刘某对外声称可以拿到海口热门小区的内部购房名额,向多人收取购房款。案件查明后,刘某因诈骗罪被判刑。

司法会计鉴定又发现,梁某和刘某之间并不是只有刘某单向转钱。梁某主张恋爱期间也向刘某转过63万余元,双方还有长期共同生活产生的日常支出。

刘某账户中的诈骗所得与其他资金已经混同,而且部分转给梁某的钱发生在钟某、周某付款之前,部分发生在之后。

这一点直接影响了民事案件的结果。钟某、周某认为刘某没有正常高收入,梁某取得的大额款项理应包含赃款。

法院审查的却不是这种推测,而是能不能把具体被骗款和梁某收到的钱连起来。已经查清资金来源的那套房子可以依法处置,可剩余转账缺少这样的证据链,所以不能直接认定梁某对钟某、周某构成不当得利。

类似的事情在上海出现过另一种结果。2020年6月,陈静经朋友介绍认识培训机构老师吴某。后来吴某辞职,与陈静共同经营店铺,还为陈静购买车辆并资助买房。

2021年9月至2022年10月,吴某以帮助学生择校、转学为名骗取60余名家长400余万元,其中近70万元流向陈静。

吴某被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追查银行流水,明确告诉陈静,买车买房的部分资金属于诈骗所得,并要求退出相关款项。

到了这个节点,陈静已经知道财产性质。陈静仍将老家房屋低价出售,又把大部分售房款转给母亲和当时的恋人,随后离开当地。2023年11月,陈静被抓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继续核对购房、卖房和转账记录,最终查清67万余元犯罪所得的流向。2024年3月,检察机关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法院随后判处陈静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两起案件放在一起,差别很清楚。海南案中,梁某没有被认定参与刘某的诈骗,争议款项又无法与具体被害人的损失建立明确对应关系。

上海案中,陈静在公安机关已经明确告知资金属于赃款后,仍然出售房屋、转移钱款,而且银行流水能够把相关资金串起来。

司法机关处理诈骗财物时,关键一直是证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明知属于诈骗财物仍予以收取、无偿取得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取得的,可以依法追缴;属于善意取得的,则不予追缴。

恋爱关系不会自动让赃款变成合法财产,也不能因为收款人和犯罪人关系亲密,就跳过资金来源和证据链直接要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