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超良受贿案一审宣判
湖北F4之一的蒋超良受贿案,一审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2025年,蒋超良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46亿。
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蒋超良死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终身监禁,不得减刑与假释。
刑法第383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蒋超良一审被判死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