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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定边,13岁男孩晚自习后回家,被公积金中心职工刘某从背后踹一脚、拍后颈,报警

陕西定边,13岁男孩晚自习后回家,被公积金中心职工刘某从背后踹一脚、拍后颈,报警时又被民警郭某反手扇一耳光。两人辩解:"看孩子晚上不回家,想管教一下。"行拘10日、罚1000元了事,可父亲怒了:近万元医药费全自担,至今没收到一句道歉。网友炸了:公职人员当街打未成年人,行拘就算完了?

2026年4月25日晚九点四十分,榆林定边县某小区路灯昏暗,13岁学生小李和两名同学背着书包结伴归家。刚走到小区门口,一个四十来岁的男人从暗处跟了上来——后来才知道,这人是榆林市住房公积金定边管理部的工作人员刘某。

刘某“因见其几人形迹可疑”,二话不说从身后踹了小李一脚。孩子被踹懵了,回头质问你是谁、为什么踢人。结果刘某不但没解释,反而抬手又拍了一下小李的后颈。
 
孩子当然不服气,几个同学围住刘某要说法。刘某骂骂咧咧地走了,孩子们一路尾随,同时拨打了110报警。走到附近一个酒店路口,刘某遇到了朋友郭某——定边县公安局的民警。

刘某对郭某说“几个小崽子缠着我”,郭某听了,直接要求小李把正在通话的报警电话给他,说“我是警察,我来跟接线员说”。小李没给。郭某火气上来了,抬手就是一巴掌扇在13岁孩子的脸上。
 
真警察随后赶到,把双方带回了派出所。小李的父亲李先生当时在外地,第二天赶回家,看到儿子脸肿着、耳朵嗡嗡响,赶紧带孩子去了定边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上写的很清楚: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耳鸣。孩子被吓得不轻,将近一个月不敢出门、不敢去学校。
 
李先生跑了一个月,终于拿到了定边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查明:刘某踢人、拍后颈,郭某掌掴面部致伤。5月28日,定边县公安局对两人各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2款第2项——殴打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从重处罚。
 
处罚决定下来了,行政拘留也执行了,罚款也交了。但李先生的怒火没消——将近一万元的医药费全是自己掏的;事发至今快四个月了,刘某和郭某没登过一次门、没打过一通电话、没说过一句道歉。李先生有句话说得特别扎心:“孩子很长时间都不敢去学校。”
 
网友们炸了锅:公职人员当街打未成年人,行拘就算完了?
 
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这个处罚本身合法吗?合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确实规定,殴打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两人分别被拘10日、罚1000元,确实在法定幅度之内。
 
但问题在于——“合法”不等于“合理”,“符合条文”不等于“公平正义”。
 
有律师就指出,郭某是在小李拨打110报警的过程中实施殴打。一个民警,在未成年人报警求助时扇人耳光,客观上存在压制公民报警权的性质,主观恶性明显大于普通殴打。

而且《警察法》明确规定,人民警察殴打他人的,应当给予相应行政处分。行政拘留解决的是治安违法问题,但民警打人还涉及内部纪律处分——警告、记过、降级乃至开除,都有可能。目前公众没看到定边县公安局对郭某有任何内部处理的消息。
 
再说刘某,榆林市住房公积金定边管理部的工作人员。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职人员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同样面临政务处分风险。

记者打电话去问,得到的回复是“刘某目前请假不在单位”。一个打人的公职人员,请着假躲着,这事儿合理吗?
 
郭某面对媒体采访时否认当晚饮酒,说“案件已经立案”,然后就挂断了电话。刘某干脆请假躲着。两个打人的成年人,一个比一个理直气壮。反倒是那个被打的13岁孩子,近一个月不敢出门、不敢上学。
 
行政拘留10日不是终点。公职人员掌掴未成年人,这事儿在民事法庭和纪律条例里都还有后续。公众的要求其实很朴素:正义归位、公平到位。如果连事后的道歉和赔偿都迟迟不能兑现,又如何让人相信相关部门会举一反三、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评论列表

老高
老高 1
2026-08-29 13:44
写的不明不白,语无伦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