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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邯郸法庭,罪犯王书金当庭站起来质问法官,说:我明明杀了4个女人,为什么你们却

河北邯郸法庭,罪犯王书金当庭站起来质问法官,说:我明明杀了4个女人,为什么你们却说我杀了3个?

2007年3月12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王书金案时,法庭里突然出现了反常一幕。

判决只认定他犯下3起强奸杀人罪,王书金听完后却站了起来,冲着审判席喊,我明明杀了4个女人,为什么只算3个?

这句话当时没有换来同情,反而引发旁听席一片哄笑。两百多名旁听人员里,有普通群众、法律院校学生和媒体记者,还有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大家很难理解,一个已经面临死刑的罪犯,为什么还要主动给自己增加一条命案?

他是在装疯吗?还是想借机拖延判决执行?当时很多人的判断,都停留在这个层面。

但这句看似荒唐的话,后来牵出了聂树斌案,也让一场哄笑变成了司法记忆里无法绕开的细节。

事情要从2005年1月说起。河南荥阳警方抓获了长期在外逃亡的王书金,之后将他带回广平县公安局。面对审讯,他交代自己多年流窜作案,先后强奸杀害4名女性。

其中一桩,是1994年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发生的康某遇害案。

问题在于,这起案件早在1995年就已经结案,19岁的聂树斌被认定为凶手,后来被执行死刑。也就是说,王书金的供述一旦成立,就意味着一桩已经定案的命案可能出现了真正凶手,而聂树斌可能是被错判。

广平县公安局副局长郑成月核对卷宗后,意识到事情并不简单。他把王书金的讯问笔录整理上报,希望有关方面重新调查这桩旧案。

可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检方只选择了另外3起证据相对完整的命案提起公诉,康某案没有被纳入指控范围。理由很直接,王书金的口供和原有现场证据对不上。

这就出现了一个两难问题。口供不能和现场情况互相印证,能不能仅凭一个罪犯的主动交代,就推翻一桩已经完成审判的案件?如果不能马上认定,又该不该把这条线索放在一边?

庭审中,王书金多次提到石家庄西郊的案子,但每次发言都被公诉人员打断。检方拿出尸检报告和现场勘查记录,指出被害人颈部缠着花衬衣,身上没有肋骨骨折痕迹。

王书金却说,自己作案后曾用力踩踏死者胸口,而且没有提到花衬衣这个细节。现场证据和口供之间,确实存在明显矛盾。

王书金解释说,时间过去太久,自己记忆出现偏差。但这番说法没有改变一审结果。法院最终只认定3起强奸杀人罪,判处死刑。

按常理,一个被告人应该努力减少罪名,王书金却提出了相反要求。他当庭递交上诉材料,核心诉求只有一个,希望二审认定自己犯下4起杀人案,把康某案也算在自己头上。

2013年6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邯郸中院开庭审理此案。王书金依旧反复讲述西郊案件的作案细节,旁听席里有人仍然认为,他是在故意制造动静。

同年9月27日,河北高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结论,认为康某案现有证据无法和王书金的供述形成完整对应,驳回他的上诉。

当时的判断并非毫无依据。司法审判不能只听口供,也不能因为一个人主动认罪,就直接把罪名扣到他头上。尤其是多年以前的旧案,现场证据、尸检记录、作案细节都要一一核对,任何一处冲突都可能影响结论。

但真正关键的不是王书金当时说得像不像,而是这条线索有没有被持续、充分地查清。

2010年的赵作海案,也说明了同一个道理。赵作海曾因一起命案被判刑,后来被认定为被害人的男子却重新出现,案件随之纠正。这个结果提醒人们,供述、物证和案件事实如果没有形成闭环,判决就可能建立在错误基础上。

王书金案的复杂之处在于,他的供述既不是一份可以直接采信的证据,也不是一句可以随手丢开的胡话。它与旧案存在联系,却又和部分现场情况冲突,最稳妥的做法只能是继续核查,而不是简单归类。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重启聂树斌案再审,最终宣告聂树斌无罪。距离王书金在法庭上喊出那句话,已经过去9年。

回头再看,旁听席当年的笑声并不难理解。普通人第一次面对这种场景,很难相信一个死刑犯会主动多认一条命案,第一反应自然是怀疑、嘲讽,甚至认为他在表演。

可司法不能只靠第一印象推动。一个反常发言,未必就是真相,也未必就是胡闹。它至少应该进入核查程序,接受证据检验。

王书金究竟是不是康某案的凶手,不能靠他一句话决定,也不能靠旁听席的笑声否定。审判要做的,是把每个细节查清,把证据链补完整,把可能影响案件结论的线索放到阳光下。

这才是那句质问留给后来人的真正问题,面对一个看起来不合常理的说法,我们有没有耐心先查证,再下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