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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100岁老教授,有3子1女,家里的房产在他们老两口和二儿子名下,老伴去世

上海,一100岁老教授,有3子1女,家里的房产在他们老两口和二儿子名下,老伴去世后,按规定,当房产证里有一个人去世了,就等于房产证“死掉了”,不能出租或者出售了。

老伴死前立下遗嘱,她的一半房产,由4个子女继承,老教授为了盘活房产证,决定把其他3个子女的份额回收过来,然后把房子留给二儿子,但3子女认为老教授偏心眼,嫉妒老二占便宜,就是不配合,老教授觉得。

40年前,他把3个子女从乡下农场调回上海,有了好工作,升职加薪,分房买车,已经对得起他们了,唯独亏欠二儿子。

但3个子女却说:那是国家给的,不是你给的。老教授决定跟3子女对簿公堂,即使去世,都不想跟儿女和解。

不过,“房产证死掉了”只是老人对手续受阻的口头说法,并非正式法律概念。共有产权人去世后,房屋本身并不会失去产权。

变化的是去世者名下的产权份额进入继承程序。继承关系没有理顺,出售、变更登记自然很难继续,这才是李大爷急着处理房子的现实原因。

李大爷认定二儿子应该多得一些,根子还在四十多年前。1978年10月底,全国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会议召开,随后返城、就业和生活安置逐步成为重要工作。到1980年前后,大批返城青年重新进入城市就业体系。

李大爷记得很清楚,当年为了三个子女返沪和就业,李大爷出了力。几十年过去,三个子女有工作、有收入,生活稳定,李大爷便觉得父亲该做的事情已经做足。

二儿子一直和老两口共同生活,发展又不如另外几个兄弟姐妹顺利,这件事成了李大爷晚年的心结。

三个子女却有另一套算法。三个子女承认父亲当年帮过忙,可后来升职、工资增长、住房和生活条件,是进入单位后多年工作的结果。

父亲四十年前的帮助,不能变成今天放弃母亲遗产的理由。于是,一笔旧账和一套房子的产权问题撞到了一起。

真正进入继承程序以后,事情反而清楚了。老伴留下的房产份额,需要按照有效遗嘱确定归属。三个子女如果已经依法取得相应权益,李大爷可以提出出钱受让,但不能单方面要求三个子女退出。

谈得拢,可以通过协议和产权登记处理;谈不拢,共有房屋还可以依法通过折价补偿、变价分配等方式解决。

李大爷自己的财产则是另一回事。202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继承纠纷典型案例,其中体现的原则很明确,合法有效的遗嘱应当尊重财产所有人的真实处分意愿。

同时依法照顾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等特殊继承人的必要利益。也就是说,李大爷完全可以在属于李大爷个人的房产份额、存款等财产范围内,多照顾二儿子。

问题恰恰卡在这里。李大爷想解决的不只是产权登记,还想把几十年来对四个子女的付出重新算一次。三个子女守的是母亲留下的继承份额,李大爷守的是晚年补偿二儿子的决定。

双方都不肯退,家庭协商逐渐失去空间,房屋最后如何分,老人能否如愿把自己的财产主要留给二儿子,也就只剩下协议和诉讼两条路可走。

信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