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宁乡,一60岁大爷骑摩托车带着孙女进小区,没想到车轮猛地一滑,爷孙俩连人带车摔了出去,大爷右腿膝盖伤得不轻,造成十级伤残,事后,这才知道,小区有人办酒席撤场后没有搞好卫生,地上有油污导致大爷骑车摔倒。大爷就一纸诉状告到法院,索赔28万余元。最后,法院这样判决!
信息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事情发生在2025年5月2日,五一假期,小区里热热闹闹的。
办喜宴的人叫小辉,不是这个小区的业主,住隔壁。
他自己小区地方太小,就看上了朋友小区一楼那片还没卖出去的商铺前坪。
地方够大,又不挡道。
他跟物业打了个招呼。
物业想着,这地空着也是空着,大过节的,借就借吧,便点了头。
酒席是阿强的乡宴班子包的,搭棚、炒菜、上菜、撤场、打扫,全包了。
几十桌流水席,从中午吃到下午两点多。
撤场时,阿强让帮工把桌椅灶具搬上车,地上的菜叶、骨头、纸巾,也都扫了扫。
干完活,几个人看了看,地面不脏,就走了。
问题就出在这个“看着不脏”上。
当天傍晚六点左右,老杨骑着摩托车带孙女回家。
进了小区门,要路过白天办酒那块地方。
车刚上那片地,轮子一滑,车把一歪,连人带车倒了下去。
老杨的膝盖和手肘狠狠磕在地上,半天爬不起来。
孙女运气好,给甩到绿化带里,只擦破点皮。
邻居过来帮忙扶人,低头一看,地面上泛着油光。
白天几十桌菜,灶台洗锅涮碗的油水,全渗进水泥地的缝里了。
阿强他们扫走了看得见的垃圾,油却没处理。
天黑下来,那点油光根本看不出来。
老杨被送进医院,治了小半年,医药费花了好几万,最后鉴定为十级伤残。
他越想越气:自己在自家小区骑车,平白无故摔成这样,总得有人管吧?
他先找小辉,小辉垫了一万块钱。
可总的算下来——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二十多万。
小辉不乐意了:我两点多就扫完走了,你六点才摔,中间三四个小时,那么多人来来往往都没事,怎么到我这儿就赖上了?
老杨又去找物业。
物业也喊冤:公共区域,天天有人走,我们总不能趴地上找油渍吧?
阿强更喊冤:扫完我还专门走了一圈,肉眼看啥都没有,你还想怎样?
三方谁也不松口。
协商谈崩了,老杨把小辉和物业告上法庭,开庭的时候又加了阿强进来,索赔28万多。
法庭上,三方还是各说各的。
小辉说清扫是阿强包的,隔了好几个小时才出事,跟他没关系。
阿强说肉眼检查过了,该尽的义务都尽了。
物业说借场地是邻里人情,又不是收钱做生意,老杨自己不小心才摔的。
法院怎么判的?
先说法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写得很明白: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也规定了: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承担责任。
具体到三个人——小辉是婚宴发起人,也是场地借用人。
他对场地安全有法定义务,不能说清扫包出去就跟他没关系。
他知道这场席办多大、用多少油,撤场后连看都没看一眼,善后义务没尽到,有过失。
阿强是专业做乡宴的,清扫撤场本来就是他该干的活。
可他只靠肉眼看看,油这种东西,肉眼哪看得出来?
该拖没拖,该洗没洗,留下安全隐患。
干这行的,就该想到油污的风险。
他没想到,这就是过错。
物业是小区公共区域的管理方,对业主有安全保障义务。
你同意非业主进来占公共区域办酒,光嘴上说句“搞干净”,既不派人盯着撤场,也不自己再检查一遍,这就是管理失职。
但事情没完,法院还说了另一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自己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对方的责任。
法院认为,老杨是成年人,自己的安全首先得自己上心。
那天天气晴朗,视线没问题,酒席结束到事发隔了四个小时,中间多少人安安全全走过,说明那块地不是什么“谁走谁摔”的危险区。
这种情况下,他骑车翻了,说明观察不够、不够谨慎。
更关键的是,老杨没有摩托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车上还私自加装了挡风板,后座带的是未成年孙女。
这些都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实在在增加了驾驶风险。
所以法院认定,这是一起“多因一果”的侵权案——地面油污是直接外因,老杨自己违规驾驶加疏忽大意是重要内因,三方被告的失职也各占一份。
老杨自身的过错是主要原因,他要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核定老杨的损失,总共21万多。
他索赔28万,法院不是照单全收,每一笔都得核实。
判决结果是这样的:小辉承担25%,赔5万多,扣掉已经垫付的1万,实际再掏4万多;阿强承担15%,赔3万多;物业承担10%,赔2万多。
三方加起来,一共赔10万左右。
剩下那一半损失,老杨自己承担。
判决下来后,没人上诉,案子已经生效了。
所以,出门在外一定要注意安全,多看路再骑行,别因为一时粗心大意,导致后果不堪设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