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这个事,我觉得有个问题得先说清楚,到底什么才算“偷拍”?
新闻里说男子手机里有4万多张照片、6000多个视频,但这只是相册总数,不代表这些东西全是偷拍,当事人看到的,是其中一页基本疑似都是女性的腿,而且是自述。
那么问题来了。
如果是拍裙底、拍私密部位,或者故意找角度拍正常情况下看不到的地方,那肯定没啥可争的。
可如果就是大街上正常穿着的女生,拍的也是肉眼本来就能看到的腿,这种算不算偷拍?
毕竟人走在公共场所,别人能看到你,相机也能拍到你,总不能只要没经过本人同意,拍进手机就一律算偷拍吧?
当然,这个男的尾随、一直拍,被发现以后还说“删了”,一听报警就跑,这些反应确实挺可疑。
但可疑是一回事,最后法律上怎么认定又是另一回事。
我现在反而挺想看警方通报,到底是拍了正常可见的部位,还是拍了不该拍的地方。
这个区别,还是挺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