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乳源,男子在自家承包的林地上进行大规模采伐,共2公顷杉木被砍倒。后经人举报,被警方给抓了起来。男子不服,称地是自己承包的,凭什么不能砍?然而就因为男子不认罪加上砍伐面积大,法院判了他3年有期徒刑,罚款5000元。
事情发生在2025年7月到9月。张某某在韶关曲江区某村承包了一片山林,手续齐全,合法合规。可承包到手之后,他满脑子就一个念头——尽快回本。二话没说就雇了工人上山,大面积采伐杉木,砍下来直接拉去卖钱。
有村民看着不对劲,上去拦,被张某某直接赶走了。他话说得很硬:“这块林地是我的,我想怎么样就怎么样。”村民们拦不住,转头向林业部门举报了。这一举报,事情彻底翻了个个儿。
经过专业司法鉴定,张某某采伐的林地面积2.0865公顷,被砍杉木立木蓄积420.05立方米。这个数字意味着什么?
按照司法解释,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起点是10到20立方米,“数量巨大”的起点是50到100立方米。420.05立方米,远远超出了“数量巨大”的门槛。
更严重的是,这片林地不在普通山区,而是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属于重点生态防护区域。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的通知写得明明白白:
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即使是人工商品林的抚育采伐,也要符合严格的条件并经过审批。张某某这种大规模皆伐,直接踩了红线。
案发之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认罪认罚。按照刑法规定,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认罪认罚也是法定的从宽情节。
可法院还是判了他实刑。判决书里说得清楚:张某某虽然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但其滥伐林木数量巨大,采伐区域处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事后未开展任何生态修复工作,破坏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情节恶劣,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有期徒刑三年,罚金5000元。
这个结果,在很多人看来可能有点“重”了。毕竟地是他承包的,树长在他的承包地上,他砍自己的东西,怎么就犯罪了?
这里有一个很多人绕不过去的误区。森林资源同时具有私人财产属性和公共生态属性。树可以是你的,但树提供的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固碳释氧这些生态功能,是全社会共有的。
国家实行林木采伐许可制度,就是为了在私人处置权和公共生态利益之间划一道红线。即使是个人所有的林木,采伐也必须依法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采伐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数量、地点、方式进行。没证就砍,或者有证但超范围、超数量砍,都可能构成滥伐林木罪。
张某某的案子不是孤例。乳源法院这些年办了不少类似的案子。2020年,赵某某花了3万块买下山岭承包权,没办证就雇人砍了588.43立方米生态公益林,同样被追究刑责。
还有人在乳源境内非法采伐了182棵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香樟树,被判了三年缓刑五年。乳源是广东省最重要的林业基地之一,森林覆盖率达78.49%。
正因如此,当地法院对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行为一直保持高压态势。乳源法院桂头人民法庭还获评了“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成绩突出集体”。
乳源县游溪镇林业工作站原站长邓利,就因为对辖区内滥伐林木行为监管不力,导致国家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滥伐林木蓄积超过5000立方米,最终受到留党察看二年、降低岗位等级的处分。这说明,在乳源这种林业大县,破坏森林资源从来都不是小事。
其实仔细想想,张某某砍的不只是那420立方米的木头。那片林地处在生态保护红线内,恢复一片被皆伐的成熟林,少说也要几十年。
生态红线不是画在地图上的几根线,是写在法律里的不可逾越的边界。承包合同给了你经营的权利,但从来没给过你毁林的自由。
那么最后我想说的是:张某某三年牢狱的代价,买的不是他砍掉的那批木材,而是那片林地几十年才能恢复的生态功能。
如果“我承包的我做主”这个逻辑能成立,那全国所有的承包林地都可以无视许可制度随便砍,森林资源保护就成了一纸空文。
很多时候,法律之所以是法律,恰恰是因为它管的就是那些“你觉得是你自己的东西”——因为有些东西,从来就不完全属于你自己。
信源:深圳新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