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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自己的车,酒店凭什么再收一份“住宿费”?新疆伊犁旅游旺季,一名游客已经支付酒店

睡自己的车,酒店凭什么再收一份“住宿费”?新疆伊犁旅游旺季,一名游客已经支付酒店房费和车辆停车费用,两名同行者因为没有空房只能睡在自家车里,退房时却又收到一笔一百五十元的“车上过夜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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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核实,重庆游客王先生一行于七月二十七日深夜抵达伊宁市一家酒店,当时店内仅剩一间三百元的大床房,王先生办理入住后,两名女同伴没有找到其他住处,只能在同行人员的私家车内临时休息。
 
第二天,酒店管理人员又将这批游客介绍到另一家酒店,可房间数量仍然不够,其中一名女士只能继续在车内过夜,到了七月二十九日结账时,酒店按照第一晚两人和第二晚一人的计算方式,每人每晚收取五十元。
 
问题就在这里,游客并没有向酒店多要一张床,也没有使用额外客房,车辆属于游客自己,酒店已经收取相应停车费用,所谓“车上过夜”究竟提供了什么新增服务,酒店拿不出清楚项目,也说不明五十元是怎么算出来的。
 
在我看来,经营者可以制定价格,但不能先看见游客遇到困难,再临时创造一个名字收钱,收费的基本逻辑应当是提供了什么服务,就对应收取什么费用,而不是只要人还停留在酒店范围内,就能从住宿费、停车费之外再拆出一层费用。
 
游客要求开具票据时一度遭到拒绝,报警协调后才拿到标注“车上住宿费”的单据,随后又通过一二三一五投诉,伊宁市市场监管部门确认事件属实并介入处理,相关工作人员明确表示,这笔收费不合理。
 
酒店后来解释,负责人当时外出,店面临时交由他人管理,涉事收费属于管理失误,负责人向游客道歉并承诺加强培训整改,最终退回一百五十元费用,另行补偿一千元,这场纠纷才算告一段落。
 
我认为,把责任简单归结为临时人员不熟悉业务并不能完全解释问题,因为一名普通员工敢于现场增设收费项目,说明酒店内部至少缺少明确的收费清单、审核程序和投诉处置规则,否则前台人员不可能想出一个项目就直接要求客人付款。
 
有些人可能觉得,酒店出于消防、治安或人员管理考虑,不希望游客在停车场车内过夜,这种安全顾虑可以理解,但正确做法应当是提前明确告知、协助寻找住处或者进行必要登记,而不是允许游客睡完以后,再突然拿安全管理当收费理由。
 
不允许车内过夜和收取车内过夜费,根本是两回事,前者属于经营场所管理规则,应该提前公示并平等执行,后者属于消费收费项目,必须说明服务内容和价格依据,不能把一条没有提前告知的管理要求,临时变成商家的收入来源。
 
新疆市场监管部门今年四月发布的旅游市场提醒告诫书已经写得很清楚,酒店和民宿应当公示房型、房价、押金、加床费等信息,不得隐藏服务费和清洁费,也不得收取没有提前标明的费用。
 
这不是针对某一家酒店临时增加的新标准,而是旅游消费中最基本的明码标价要求,新疆市场监管部门此前公布的案例中,就有酒店实际收费高于公示价格并在标价之外加价,最终被责令整改并受到行政处罚。
 
在我看来,旅游旺季房价上涨并不可怕,只要商家提前把价格标明,游客就能根据预算自由选择,真正破坏市场信任的是结账时冒出来的陌生项目,因为游客已经消费完毕并急着赶路,此时讨价还价和维权的成本都很高。
 
更何况伊犁旅游靠的从来不只是一处风景,游客从抵达、停车、住宿、吃饭到离开,接触的每一家商户都在参与塑造当地口碑,一家酒店多收一百五十元,看似只是一场小纠纷,却可能让游客对整段旅程留下不愉快的印象。
 
这次监管部门介入后,酒店当天完成退款和补偿,处理速度值得肯定,但一千元补偿只能修复一次消费体验,真正重要的是把所有收费项目重新梳理,把员工权限划清楚,把价格公示摆在消费者付款之前,而不是等舆论出现后再补课。
 
我还要提醒自驾游客,旺季出行最好提前保存订单页面、房价说明和停车收费标准,遇到临时加价时不要只进行口头争论,应当保留付款记录、收费单据和沟通证据,并及时通过一二三一五或者当地监管渠道反映问题。
 
旅游旺季可以涨价,房间紧张也可以如实告知,但经营者不能因为游客人生地不熟又赶时间,就把任何空间都变成收费项目,在我看来,一家酒店真正值钱的从来不是能从客人身上多收多少,而是客人离开之后还愿不愿意再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