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一女销售前凸后翘,腰细腿长,配上个包臀裙,谁看不迷糊。凭借着出色的外貌和过硬的本领,她拿下了年度业绩280万元,本来应该得到15万元的奖金,但公司却因她有办公室恋情而拒绝发放。仲裁裁定公司须全额发放奖金,公司不服,提起诉讼。经两次审理,最终公司败诉。
当事人姓蒋,我们就叫她小蒋,在厦门一家公司做销售岗。平时她外形确实出众,但能在销售岗站稳脚跟,靠的从来不是脸。销售这行,最终都得拿业绩说话。
2019年一整年,小蒋跑客户、盯项目、谈方案,几乎没怎么歇过。年底一算账,个人业绩突破280万,排在全公司第二。
按照公司年初公布的“铁军之王”奖励方案,这个成绩刚好达标,能拿到15万元的购车奖励。
当时公司的奖励规则说得很清楚,业绩达标就能获评,奖金定在次年5月发放。小蒋奔着这个目标拼了一年,本以为钱稳稳能到手,没料到最后出了岔子。
到了约定的发放时间,公司那边迟迟没有动静。小蒋主动去问人事,对方才甩出了三条拒发理由。头一条就是她违反了公司“十大铁律”,和同部门同事谈恋爱,直接取消获奖资格。
除此之外,公司还补了两个说法。一是小蒋已经提出离职,没等到奖金正式发放的日子;二是她没提交购车凭证,不符合购车基金的领取条件。
三个理由摞在一起,意思就是这15万,一分都别想拿。
小蒋自然咽不下这口气。280万业绩是实打实做出来的,每一个客户都是自己跑下来的,既没偷懒也没违规,工作上没出过任何纰漏。
谈个恋爱既没影响团队协作,也没损害公司半分利益,凭什么就把十几万的奖金一笔勾销?
她没跟公司扯皮纠缠,直接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全额支付15万奖金。
仲裁委的裁定很快出来,支持了小蒋的诉求,判定公司必须全额发放。公司这边不服气,觉得自己的规章制度白纸黑字,怎么会不算数,转头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一审打完,公司败诉。他们还是不甘心,接着上诉,结果二审维持原判,还是输。从仲裁到两审终审,公司一路告一路输,最后还是得把钱全额付给小蒋。
法院的判决逻辑其实很清晰,核心就两点,每一点都踩在了点子上。
公司“禁止同部门员工恋爱”的条款,本身违法无效。公民的婚恋自由是法律明确保护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非法干涉。
公司哪怕把这条写进员工手册,说成是必须遵守的“铁律”,只要和法律规定冲突,就没有任何约束力。
这笔15万的购车奖励,本质是业绩奖金,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
员工完成了约定的业绩目标,就履行了对应的劳动义务,公司就应当兑现报酬。至于“未到发放日就离职”“没有购车凭证”,都不能成为克扣劳动报酬的正当理由。
说白了,这钱是对小蒋过去一年工作成果的对价,不是公司随手发的福利,更不是附带一堆隐性条件的施舍。
说到这,我想说说自己的看法。这个案子最有价值的地方,其实是划清了两条很重要的边界。
第一条,是企业管理权和员工私生活的边界。
现在很多公司都有个毛病,觉得我付了工资,员工的一切都得归我管。
不许内部谈恋爱,不许发朋友圈吐槽公司,不许下班了做兼职,规矩定得比法律还宽。但实际上,公司的管理权,只能限定在工作范围之内。
员工只要保质保量完成了工作,没损害公司利益,没扰乱团队秩序,私下和谁交往、过什么样的生活,公司根本没有权利干涉。
当然我也能理解企业的顾虑。同部门恋爱确实可能带来利益冲突,或者影响团队管理。但解决问题的方式有很多,比如建立利益申报机制、执行岗位回避制度,都是合理合法的手段。
偏偏选最省事也最粗暴的“一刀切禁止”,本质上就是不想花心思做精细化管理,想用一条规则规避所有潜在麻烦。
可管理哪有这么简单?为了自己省事儿,就直接牺牲员工的法定权利,最后栽跟头是必然的。
第二条边界,是劳动报酬和企业福利的边界。
很多公司都爱玩这种套路,把收入拆成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好几块,然后给奖金附加各种苛刻条件。比如必须干到年底才能拿,中途离职就清零,甚至随便找个理由就扣掉。
不少打工人也默认了这套规则,觉得奖金是公司额外给的,不给也没法争。
但这个案子说得很明白,只要是和业绩、和劳动成果直接挂钩的奖金,本质就是劳动报酬,不是公司的恩赐。你干了对应的活,创造了对应的价值,就该拿对应的钱。
当然也要区分情况,如果是和服务年限绑定的工龄奖,或者普惠性的年终福利,那另当别论。
但像本案这种,明确作为业绩激励的销售奖金,就该是干多少拿多少,和之后离不离职、买不买车,没有必然关系。
公司当初拿这笔钱当诱饵,鼓励员工拼命冲业绩,等员工真达标了,又想方设法扣回去。这不是严格管理,这是不讲诚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