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家庭一直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儿媳天然需要赡养公婆。从现行法律来讲,儿媳没有赡养公婆的法定义务。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赡养义务人特指老年人的子女;赡养人的配偶,也就是儿媳,仅有协助赡养义务。儿媳只是配合丈夫照料公婆。丈夫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赡养费,儿媳不能以“自己没有赡养义务”为由拒绝阻挠;但公婆无法越过儿子,单独强制要求儿媳个人承担赡养责任、支付赡养费。
这项协助义务依附于婚姻关系存续。如果夫妻离婚,或是丈夫离世,该协助义务随之消灭。
同时有一条重要法律激励规则:《民法典》规定,丧偶儿媳如果对公婆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也就是长期提供主要经济来源、持续照料日常生活起居,就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合法继承公婆遗产。也就是说,善待老人属于自愿善行,法律会给予继承权益作为回馈,但不会强制要求履行。
情理与法律需要区分清楚。孝顺公婆是传统美德,值得提倡,但不能把道德义务等同于法律强制责任。赡养老人的责任主体不能错位,不要理所当然把赡养压力全部推给儿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