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是魔鬼啊!”广东韶关,一对情侣和朋友聚餐饮酒,回程的时候两人发生了争吵和肢体冲突,虽然旁边的人一直劝说,但是两人还是越吵越厉害,然后女子情绪激动地跑到河里,溺水身亡,女子家人觉得女子的死和男子之间争吵和肢体冲突有直接关系,要求赔偿50%的损失,而法院的判决出乎了他们的意料。
女子和男友,约了几个朋友一起聚餐喝酒,吃完饭后,几个人打了辆网约车准备回家。
车开出去没多久,女子和男友就在车上吵了起来,两个人越吵越凶,互相骂得很难听,后来干脆动起了手。
车上的朋友赶紧劝,司机看这架势也开不下去了,两个人要求中途下了车。
下了车,两个人火气都没消,直接在地上扭打起来,旁边的朋友和路过的人赶紧上去拉架,费了好大劲才把他们分开。
本以为这事儿就过去了,谁也没想到,冲突平息后没一会儿,女子突然一个人穿过马路,朝附近的河堤跑了过去。
男友和朋友反应过来,立刻拔腿就追,但还是晚了一步。
女子翻过河堤的围栏,直接跳进了河里。
在场的人全慌了,马上打了110报警求救,可是河水太急,等救援赶到的时候,女子已经沉下去,再也没上来。
女子的家人接受不了这个事实,他们认为,要不是男子和女子吵架、动手,女子不会情绪失控跑去跳河。
男子的行为就是导致女子死亡的直接原因,应该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家人把男子告上了法庭,索赔70多万。
法院审理后认为,情侣之间吵架、推搡,这在日常生活里不算稀罕事。
男子当时根本不可能想到,一次普通的争吵会把女子逼到跳河轻生的地步。
而且女子跳河之后,男子第一时间报了警,该做的都做了,不存在见死不救的情况。
更重要的是,女子是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她应该知道跳进河里会淹死。
如果她觉得男子骂了她、打了她,完全可以报警,或者去法院起诉,用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她选择了跳河——这是她自己做的决定,是她主动追求死亡的结果,责任只能由她自己承担。
法院最终认定,女子和男子吵架动手虽然不对,但和女子的死亡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男子不用赔偿。
不过男子自己愿意给肖某家属1万元作为补偿,法院也判了这1万元。
判决下来后,两边都没上诉。
法官在案子审完后说了几句话,挺在理——法律不保护“以死相逼”。
成年人首先要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感情出了问题、跟人起了冲突,再生气也不能拿命去赌。
报警、找法院、找人调解,办法多得是,拿跳河、拿自杀去逼对方,最后搭进去的是自己,谁也救不回来。
很多人第一反应是——人死了,总不能白死吧?男方至少得赔点。
但法院判下来,一分钱没让赔,只支持了男方自愿给的一万块补偿。
很多家属接受不了,觉得“要不是他吵架动手,人怎么会去跳河”。
这个想法能理解,但法律看的不是“有没有关系”,而是“有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情侣吵架是生活中常见的事,谁也没法预见到一次普通争吵会把对方逼到跳河。
法律不要求人对完全超出合理预期的后果承担责任。
更重要的是,女子是个成年人,成年意味着什么?意味着法律默认你对自己的行为有判断力,知道跳河会死,知道被打了可以报警、可以起诉,有无数条合法合规的路可以走。
但她选了最极端的那条。这个决定是她自己做的,没有人推她、逼她跳下去。
法律不能因为死者家属悲痛,就把一个成年人主动选择的结果转嫁到别人身上。
有人说这样判太冷血,但仔细想想,如果这种情形也要赔,那以后情侣吵架、夫妻拌嘴,谁还敢正常表达情绪?
万一对方想不开,自己就得担责,这反而会造成更大的社会负担。
法律要保护的是所有人的权利,不能因为“死者为大”就牺牲基本的归责原则。
这个判决还有一个提醒——法律不鼓励“以死相逼”。
拿自己的命去赌对方会不会后悔、会不会让步,这条路走不通。
再大的委屈,也要用合法手段解决,命只有一条,赌输了就什么都没了。
《民法典》第1165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构成侵权需要同时满足4个要件:行为人有过错、有损害事实、有违法行为、行为与损害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男子和女子吵架动手确实不对,但女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动选择跳河,这个后果是她自己独立作出的决定。男子的行为与女子的死亡之间,缺乏法律上的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不满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内容来源于:红星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