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网友想不明白,占了车位的彭某某被停职,堵车的雷某某为何只有“批评教育”?有一说一,雷某某在这件事里扮演的角色,说不上“隐身”,但他的所作所为,确实跟彭某某不在一个量级。
根据长沙市联合调查组7月11日发布的情况通报,关于雷某某的核心行为只有一句话:“7月1日21时47分,彭某某联系雷某某,雷某某驾车到达小区,将车停在闵某的车头前……民警通知闵某到达现场后,双方发生口角。”
也就是说,雷某某做错了三件事:一是没劝女友熄火,二是堵车拱火,三是与闵某吵架。这也是为何在后续调解过程中,闵先生提出要求雷某某赔偿5万元捐给广西灾区的原因。意思很明确:你出头,那就由你来承担后果。不过,6次调解中,雷某某均未出席。
而联合调查组的通报,并没有提到雷某某被给予停职或其他处分。目前公开的信息显示,雷某某接受的是批评教育。
为什么两人的处理结果差异这么大?
最直接的原因,是身份不同。彭某某是长沙市体育局产业处副处长,乡科级副职,属于公务员身份。她连续撒谎、拒不配合调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这些行为与公职人员身份直接挂钩,单位有权也有责任先停职、再调查。
雷某某虽然也是体制内工作人员,但通报没有明确其是否为公务员,很大可能是事业编制人员。批评教育属于组织内部的提醒告诫,适用于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他“将车停在闵某车头前”的行为,属于民事纠纷中的不当行为,达不到触发停职或处分程序的程度。
目前来看,舆论对“雷某某为何没被处理”的质疑,主要集中在他“拱火”的角色上。不过必须承认,主因是彭某某多次撒谎、拒不配合,才导致事件持续升级。雷某某的行为加剧了冲突,但不是始作俑者。
当然,批评教育不是“不了了之”,而是与行为性质相匹配的处理方式。公职人员犯错要担责,担责的尺度应与过错程度相当。彭某某停职、雷某某批评教育,这组处理的差异,恰好说明联合调查组对两个人的行为定性是清晰的。
对此,你是怎么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