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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贺州,男子给女护士发信息要开房,女子让对方转钱,男子转完钱后,女子称在转50

广西贺州,男子给女护士发信息要开房,女子让对方转钱,男子转完钱后,女子称在转500元,我这就去开房,洗完澡等你,后来这事不知怎么的被有心人发现,把女子举报了,医院得知此事认为女子私生活不检点,但碍于怕影响院方的声誉,没有生张,而是直接将其开除,女子不干了,我跟谁在一起那是我的自由,我没影响工作也没影响别人,凭什么开除我,于是一起之下申请了仲 裁,结果仲 裁判医院赔偿女子11.7万余元,医院不服提起上诉,结果法院这样判了!

说白了,这就是典型的企业把自己当法院用,员工私下跟谁约会、收没收钱,公安都没定性是卖淫嫖娼,你一个用人单位凭什么替公安机关先行宣判,然后直接把干了快十二年的老员工扫地出门。

我看这事越想越气人,广西贺州那位女护士,据说是2013年就进医院了,干到2025年都快满十二
年,结果就因为有人匿名举报交了一段她和银行男子的微信聊天截图——对话里有"转钱给我就可以""再给五百我去开房"这种容易让人多想的话。

还有一笔微信转账——医院接到举报后,既不报警也不交给公安查,美其名曰"顾及医院声誉",说白了就是怕闹大,想悄咪咪把人开了省事,纯属欺负普通打工妹没背景不敢告。

院方拿着两段截屏,找她谈了两次话就盖章认定"生活作风不正、涉嫌非法性交易",按严重违纪直接开除,连个行政处罚决定书都拿不出来。

我个人感觉这里面两边都不是完全干净的角色,女方那段聊天确实说得够露骨,要钱、要现金、说开房等你,搁谁看了都会皱眉头,容易引起误会这是事实,但问题的核心是,医院根本不是执法机关,它没有权力对员工作出"你卖淫了"这种法律定性的判断。

认定卖淫嫖娼是公安机关的专属职权,得有受案、调查、处罚决定书才算数,你单位凭一段截屏就代替派出所宣判,这在法律上叫越权,通俗点说就是私设公堂,而且医院自己的规章制度写的还是"被治安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才可开除",人家压根没被处罚过,你凭啥执行?

仲裁委和法院的看法其实很清醒,一二审都讲了三点:第一,光看聊天记录排除不了是恋人之间打情骂俏加互相转账的可能性,没有开房记录、没有警方笔录,证明不了就是性交易;第二,医院号称谈话核实过,可拿不出任何谈话笔录或录音,全是空口说有。

第三,护士的私人交往发生在下班时间,没有在工作场所影响诊疗秩序,也没有给医院造成实际声誉损失,毕竟这事本来就是匿名举报才被院方知道的,公众根本不知情。

所以医院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按照劳动合同法该赔就得赔,据说最终判下来的违法解除赔偿金是十一万七千余元,仲裁、一审、二审全都是医院败诉。

说真的,我挺认同法院的态度,单位可以对员工提职业操守要求,但你不能跳过法律程序搞道德审判,想开就开,你真觉得她违法你报警啊,你不报警又敢直接定性,那这十一万多的学费你就得交。

这件事也给所有用人单位提了个醒,用工管理权是有边界的,越过那条线,代价往往比忍一忍大多了。

以上只是我个人基于公开判决信息的解读和看法,你觉着医院开除合理还是法院判得对?欢迎在评论区聊聊你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