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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安徽芜湖,一70岁大爷被确诊恶性肿瘤,疼的受不了,凌晨1点多,趁陪

2025年6月安徽芜湖,一70岁大爷被确诊恶性肿瘤,疼的受不了,凌晨1点多,趁陪床的儿子睡着,竟从医院窗户跳窗身亡,家属直接把矛头对准医院,索赔25万,家属一口咬定:老人跳楼后,间隔近30分钟医院才抢救,死亡后,医院也没通知家属尸检,严重侵害了老人的生命权。医院:他想死,谁拦得住?法院判决出乎意料。


2025年6月28日凌晨一点多,安徽芜湖一家医院里发生了一件让人心里堵得慌的事,一位70岁的老人,查出恶性肿瘤之后又被确诊了肝脓肿,疼得整夜没法睡。


趁着陪床的儿子睡着,他从病房窗户跳了下去,凌晨两点被医护人员发现,抢救了一个多小时后,还是没救回来。


老人姓吕,退休没几年,本该好好养老,身体却先垮了。他入院前就有过两次胃癌手术、一次肺癌手术的经历,这次因为右侧腰腹疼得厉害,6月18号住进了医院。


检查结果出来一堆毛病——肾积水、泌尿道感染,还查出了胃和肺的恶性肿瘤病史。6月24号,病情又恶化了,医生诊断为肝脓肿,把他转到了普外肝胆一科。


之后的日子就是常规治疗:抗炎、止痛、输血浆,维持基本的营养支持。但晚期癌痛哪是那么容易压住的。


有医学专家解释过,癌痛不是普通的这里疼那里疼,而是持续性的、深入骨髓的剧痛,很多患者会发出“想死”这样的哀嚎,不是因为绝望,而是因为真的受不了了。


世界卫生组织早在2000年就把疼痛列为继呼吸、脉搏、血压、体温之后的第五大生命体征。吕大爷经历的,就是这种能把人逼到墙角的折磨。止痛药打下去,效果有限,副作用还大。那个凌晨,他大概是真的熬不住了。


出事那天晚上,儿子就在病房里陪着。吕大爷从病床上下来,踩着凳子,翻过窗户外面那根一米一多高的栏杆,从窗口跳了下去。


病房窗户装了限位器,推开的宽度只有二十来厘米,还加了一米一三高的防护栏,正常成年人想掉下去都难。


可一个想走的人,不管多窄的缝,都会想办法把自己塞出去。人被找到的时候快凌晨两点了,医护人员立马开始抢救,折腾到三点十四分,宣布临床死亡。


家属那边根本接受不了。人好好在医院住着,怎么就没了?他们把矛头对准了医院,列出了三点:第一,止痛治疗没效果,老人疼得扛不住才轻生;第二,坠楼之后医院抢救不及时;第三,人死了也没通知家属做尸检。家属觉得医院存在过错,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近25万。


医院这边的说法,跟家属完全对不上。他们给法院提交了现场照片和测量数据:窗户装了限位器,开口只有二十来厘米宽,外面还焊了一米一三高的栏杆,根本不存在意外坠楼的可能性。


想跳,得先踩凳子翻栏杆,再把自己挤出去。这摆明了是主观选择的结果。至于抢救时间,院方表示发现后第一时间就上了,没拖。


止痛治疗方面,医院严格按照癌痛三阶梯止痛原则用药,该做的都做了,不能因为止不住疼就说是医院的错。


一审法院审理之后,把判决逻辑理得很清楚。医疗损害赔偿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家属得拿出证据证明医院哪里做错了、老人的死跟医院的治疗之间到底有没有因果关系。但家属拿不出能站住脚的证据,庭审中还自己承认了老人的坠亡是他自己的选择。


其次,医院病房窗户装了栏杆、限位器,这些设施符合行业安全标准,能做到的防护医院都做了,儿子还在病房陪床,可成年人要寻短见,医院确实看不住。


类似的案子其实不止这一桩。鹰潭市月湖区法院审过一个类似的案件,患者从ICU窗户跳下致残,法院同样驳回了索赔请求,理由是:窗台高度足以保证患者非主观因素的意外事故发生,且医院已经进行了阻拦。


陕西长武县也有一例,患者住院第二天从11楼跳楼身亡,法院认定患者的跳楼行为超出了医院在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损害后果系患者故意造成,医院不承担责任。


法院的态度很明确:医院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这个义务有边界,不能无限扩大。把医院当成保险箱,要求他们拦住每一个不想活的人,这不现实,法律也不支持。


这场官司判完之后,网上吵翻了。有人觉得医院太冷血,但仔细想想,法律的功能不是给每一次悲剧找人兜底。


吕大爷的遭遇是痛苦,但法官判案只能根据证据和法律来。窗户装了栏杆,家属陪在床边,医院该治的都治了,再要追究责任,确实找不到能站得住脚的理由。


信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