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力资讯网

浙江杭州,袁大哥在小区里停车被高空抛物砸了三次,同一个位置两年内已经被砸了七八次

浙江杭州,袁大哥在小区里停车被高空抛物砸了三次,同一个位置两年内已经被砸了七八次了,有一回还差点砸到人,民警也来过,但是因为没有监控录像,一直没找到人。房屋管理人表示再过两个月才能安上监控设备。

袁大哥向调解员讲述了他在这个小区里的遭遇。这个小区是90年代建成的老房子,那时候私家车还不多,所以就没有设计车位。

如今家家户户都有车了,车不停窗根底下又能停哪呢?本来不宽敞路面,再挤上一排车,楼下的通道就变得更窄了。

也不知道是不是因为这样影响了住户出行,碍了谁的眼,反正只要有人把车停在9号楼这个位置,就有人从上面扔东西。

袁大哥家就住在附近,也是图方便就经常把车停这。老小区本来车位就少,能抢着一个车位已经不错了,哪还顾得上挑地方。

在这个车位上,袁大哥的车被砸了三回,一回前挡风玻璃,一回是后挡风玻璃,还有一回是后备箱盖。

调解员当天在现场看见一辆红色轿车,前挡风玻璃被砸了一个洞,明显是楼上扔东西砸的。

调解员问有没有找到人,袁大哥说,民警上去看了,可每户人家看着都挺正常的,谁也不像能做出这种事的人。连个怀疑的对象都没有。

正说着,一位大娘走了过来。袁大哥说,那天大娘正走到楼下,一个酱油瓶子从楼上飞下来,几乎是贴着她的头皮擦过去的,就差那么一丁点就被砸中了。

大娘当时吓得要命,那个瓶子要是砸到头上,肯定是重伤。她赶紧跑开,等回过神来想看看是谁家扔的,没有一户窗户是开着的。

这种行为从2024年开始就时不时发生,快两年了,一直没有解决。报过警,房屋管理人员也来过,就是找不到人。

主要问题是小区比较老旧,虽然装了监控,但那个位置正好是死角,拍不到。

袁大哥觉得房屋管理部门不作为,如果早点在那个位置装个监控,那些人就不敢往下扔东西了。

袁大哥表示砸到车倒无所谓,也就是车损也就赔千数来元钱,但是要是砸到人,你说那可怎么办呢?就像大娘那次差点被砸重伤了。那是要人命的大事了。

于是调解员和袁大哥他们一起来到房屋管理部门。要求他们尽快装监控。

房屋管理人员表示已经早在4月份就申请了,走流程大概还要两个月才能装上。没办法,只能等。

房屋管理人员说:现在已经把那个车位周边那一片给围上了,写上了谨防高空坠物了的标示牌,尽量先不要在那停车了,等到那个监控安好了以后再停吧。

这个车位看着不像有人故意报复。就算车位上没停车,楼上也照样往下扔东西。看来扔东西的人并不是针对某个车主,而是长期存在的高空抛物行为。

如果高空抛物的人找到了,将要受到那些惩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袁大哥三次被砸的损失,红车被砸的损失,都应抛物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五)项明确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抛物行为已经持续两年,车辆已经被砸7.8回,还险些砸到大娘,这些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的危险,情节严重,抛物人员应当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那么房屋管理人员这样拖着不解决问题,是不是也该付一些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房屋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房屋管理部门在明知该位置已发生多次高空抛物事件情况下,迟迟未安装监控,属于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袁大哥可以根据此条法律要求房屋管理部门承担自己汽车的损失责任。

而在法律实践中,有房屋管理部门因为没按监控设备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案例。

总之,袁大哥可以向抛物人要求赔偿损失,如果找不到抛物人还可以向房屋管理部门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