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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江苏南通女子朱金红远嫁日本后,在国内购置北京,上海,南通三套房产,总

2010年,江苏南通女子朱金红远嫁日本后,在国内购置北京,上海,南通三套房产,总价约600万元,交由70多岁的母亲唐美兰打理出租,后来朱金红与日本丈夫离婚,回国打算卖房周转,却被亲生母亲以精神失常为由,强行送进了当地精神病院。

朱金红青年时期,她凭借语言专业优势前往日本工作,稳定之后先后在北京、上海、南通购置三套住宅与商铺,全部登记在自己名下。

常年身处海外,往返国内打理房产多有不便,看着年过七十的母亲,朱金红选择把房产证、租房合同全部交给对方,每年的租金收入也交由母亲自由支配,本意是让老人依靠租金安享晚年。

跨国婚姻出现裂痕后,朱金红与外籍丈夫办理离婚手续,海外收入来源大幅缩水,手头资金难以支撑日常开销,她专程飞回国内,计划出售其中一套房产缓解经济压力。和母亲沟通卖房事宜时,唐美兰当场明确拒绝,长期掌控租金的老人不愿失去这笔稳定收入,双方多次沟通都没能达成共识。

矛盾彻底激化的某天,唐美兰找来两名男子等候在朱金红租住的房屋门口,朱金红开门后直接被带上车辆,车辆没有开往别处,径直驶入当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当天唐美兰以家属身份办理完整入院手续,向接诊医生口述朱金红存在精神分裂相关症状,院方依据家属口述完成初步收治流程。

进入病房之后,朱金红反复向医护人员说明自身无任何精神类疾病,拒绝服用医院开具的精神类药物,不配合相关诊疗。

看护人员告知她拒不配合治疗会采取约束手段,每天定时发放药物强制服用。唐美兰每隔一段时间前往病房探视,每次交谈核心都围绕三套房产,提出交出全部房产过户手续,才会办理出院手续接她回家。

失去自由、证件也被母亲扣押,朱金红无法联系外界寻求帮助,趁着医护人员换班间隙写下求救信与遗书,托愿意帮忙的病友家属带出医院,信件辗转送到央视纪实栏目手中。

栏目记者抵达当地开展实地走访,分别与医院医护、周边邻居、朱金红昔日同学交谈取证,完整还原整件事的前因后果。

舆论发酵之后,当地法院受理唐美兰提出的认定朱金红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案件审理阶段安排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精神司法鉴定。

鉴定全程朱金红逻辑清晰,能够完整讲述海外工作、房产购置、婚姻变化等全部经历,对经济、生活相关问题应答条理分明,鉴定报告明确标注不存在精神障碍相关病症。

唐美兰见到鉴定结果后中途退出庭审,该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医院结合司法鉴定结论、多名证人提供的书面证词,认定朱金红不具备强制收治条件,向唐美兰下发书面通知,要求家属限期办理出院手续。

唐美兰迫于舆论与医院要求接朱金红离开,回到住所后依旧扣押护照、身份证,限制她单独外出,看管严密程度与精神病院相差无几。

借助多年同窗好友的协助,朱金红趁看管空档离开住所,前往相关部门补办身份证件与护照,顺利搭乘航班返回日本。安顿之后她委托国内律师提起民事诉讼,将唐美兰与收治医院一同列为被告,主张人身自由被非法限制,索要对应的人身损害赔偿。

两年后的庭审现场,法院结合媒体采访素材、司法鉴定报告、医院留存病历、多名证人证言作出判决,确认朱金红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套房产所有权归朱金红一人所有,唐美兰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意图侵占私有财产,需要承担民事赔偿,收治医院未严格核验送诊依据,同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类似以家属名义强制收治正常人、意图侵占财产的案件,能够对应现行精神卫生相关法规的约束条款。现行法规明确精神障碍住院治疗以自愿为基础,仅存在自残、伤人风险的人员才能强制收治,单纯财产纠纷不能作为强制送医的理由。

自然人名下不动产、存款等私有财产,仅产权持有人拥有处置权限,近亲属代为打理资产不代表自动获得所有权,任何亲属都不能通过限制人身自由、虚构患病事实的方式侵占他人财产。遭遇此类人身、财产双重侵害时,留存书面证据、寻求媒体与司法介入,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可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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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彬彬哥
彬彬哥 1
2026-06-16 16:38
国内这些事情 就该判 精神病院 违法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