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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女子带着3岁女孩去亲戚家里做客,然后女子有事先走了,由亲戚照看女孩,还有

广东,一女子带着3岁女孩去亲戚家里做客,然后女子有事先走了,由亲戚照看女孩,还有一个亲戚的孩子,亲戚看两个孩子玩得很好,就想着去楼下小菜场买点菜马上回来,结果悲剧发生了,3岁女孩爬上亲戚家10楼的过道窗户坠落身亡,事后悲痛欲绝的女孩父母把亲戚和小区开发商以及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158万,法院判了。

女子带着女儿去亲戚家串门,和亲戚家孩子一起玩玩,后来女子有事要先走一步,就把女儿托付给亲戚照看,亲戚想着两个孩子正好有个伴,就答应了。

女子走后,两个小孩在屋里玩得挺好,没哭没闹,亲戚觉得应该没问题,刚好家里缺点菜,楼下就是小菜场,她想着快去快回,顶多十来分钟的事,于是她就下楼去买菜了,把两个孩子留在了屋里。

就是这十来分钟,出了大事,两个孩子在屋里玩着,不知道怎么就跑到了过道上,那层楼是10楼。过道上有窗户,窗户离地面的高度不算高,一个3岁的小孩使劲爬一爬,是能够够到的。

也不知道当时亲戚家的孩子有没有跟着,反正这个3岁的小女孩自己爬上了窗户,然后从10楼掉了下去,等到被发现的时候,孩子已经没了。

女孩的父母听到消息,简直是天塌了,他们怎么也想不通,好好一个活蹦乱跳的孩子没了,悲痛之余,他们把亲戚、小区开发商还有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158万。

法庭上,亲戚觉得自己很冤,她就是下楼买个菜,谁能想到几分钟的工夫孩子就爬窗户了。

开发商和物业觉得更冤,这事跟他们有什么关系。

但法院不是这么看的,法院审理后认为,亲戚既然答应了照看孩子,那就有了临时监护的责任。

3岁的孩子根本没有安全意识,不知道爬窗户会摔死,亲戚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能预见到这个风险,但她没有当回事,这就是重大疏忽。所以亲戚要承担主要责任,60%,赔偿91万。

开发商那边也有问题,10楼过道窗户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安全标准,肯定是存在安全隐患的,不然一个3岁的小孩不至于那么容易就爬上去。

开发商作为房屋的建设方,房子有安全问题,他们脱不了干系。所以开发商承担30%的责任,赔偿60万。

物业公司也没跑掉,物业负责小区的日常管理,过道窗户存在安全隐患,物业平时巡查检查的时候应该发现这个问题,该修的修,该改的改,但他们没做到位,所以也要承担10%的责任。

这个案子最让人难受的地方在于,谁都不是故意的,亲戚不是故意的,她只是想下楼买个菜,开发商和物业也不是故意的,他们可能根本没想过窗户会有问题,但悲剧就这么发生了,一个3岁的孩子再也回不来了。

其实孩子没了,对于父母来说,谈再多赔偿其实都只是冰冷的数字,谁拿着这笔钱心里都不会好受。

然而亲戚两个孩子丢在家里,哪怕只丢几分钟,成年人难道不应该想到后果吗?菜市场就在楼下,确实方便,但出门前但凡多问自己一句“万一孩子乱爬怎么办”,悲剧也许就不会发生。

法律把60%的责任判给她,不是因为她坏,而是因为她犯了不该犯的错,在照看幼儿这件事上,任何侥幸心理都是要付出代价的。

再说开发商和物业,开发商把房子盖好了,通过了验收,就觉得万事大吉了,但从法院勘验的数据来看,窗户的设计确实有问题,防护栏杆从地面到底部只有27厘米,3岁的小孩很容易就能踩着爬上去,这中间就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

物业方面就更不该大意了,楼梯间的窗户、消防门这些公共区域本来就在他们的管理职责之内,而且建筑设计有防护栏杆,恰恰说明窗户周围是危险地带。

物业不能只贴一张安全告示就了事,平时巡查有没有漏洞、防护有没有损坏,这些都要落到实处。开发商赔60万、物业赔一部分,这个责任划分合情合理。

所以亲戚的过错,《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亲戚将3岁幼儿独自留在家中,属于重大过错,与孩子坠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承担60%主要责任。

开发商和物业的过错,对应的是《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该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开发商设计的窗户不符合安全标准,物业对公共区域的安全隐患未尽到巡查管理责任,两者均有过错,因此分别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