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石,一男子跟一个下半身不便的女子结婚了,婚后住在了女方的父母家里,两人还生育了一个女儿。谁知道,孩子出生不久,男子就离家出走,一直都不跟妻子联系,7年了从没回过家。女子满心失望,她知道男子是嫌弃自己身体不好,就准备上诉离婚,她自己带孩子。最后,相关部门的判决也下来了。
(红星新闻5月17日报道了这则新闻。)
汤女士也是个苦命的女子,早些年因为患上一场重病,虽然治疗之后捡回了一命,没想到却落下了后遗症。
后遗症就是,下半身不便,需要常年卧床。
当时的汤女士还是个年纪轻轻的小姑娘,在落下了终身的残疾之后,日子非常的难过。
后来,有人给她介绍了一个男子李某,说可以处处对象。
一开始的时候,李某对汤女士也挺好的,并没有嫌弃她。
后来,两个人还谈恋爱了,到了谈婚论嫁地步之后,二人就去领取了结婚证,正式做了夫妻。
结婚之后,李某就住在丈母娘家里,也是为了方便照顾妻子,汤女士的父母会帮衬不少,一家人的生活还算是幸福的。
后来,汤女士还给李某生下了一个女儿,这可是人生的大喜事啊。
没想到,女儿出生之后,夫妻俩却经常吵架,一发生点琐事,二人就争论不休。
有一次,李某又跟汤女士吵架了,这一次吵架之后,李某竟然直接就离家出走了,甚至不再跟妻子联系。
电话也不接,信息也不回,这一去就是7年,汤女士完全就不知道,自己的丈夫究竟去了哪里。
躺在床上的汤女士,能去哪里找寻自己的丈夫呢,这些年,她只能自己带孩子。她心里也清楚,丈夫要么就是嫌弃自己,他肯定是找到了更好的了。
但是,对于孩子,他应该尽到义务吧,女儿现在都7岁了,李某从来就没有出现过,也没有抚养费,一点付出都没有。
而且汤女士父母的年纪也大了,他们又要照顾自己,又要照顾外孙女,真的是很辛苦。
纵然汤女士不断的托人去打听李某的下落,可是最后还是很失望,完全就找不到人。
要知道,刚刚结婚的时候,那些承诺,似乎还在耳边回响。可是现在他直接离开,也不履行义务,对孩子也是不闻不问,这种男人,到底是怎么想的?
汤女士只能去上诉,因为上诉后,可能还能找到自己的丈夫,她的诉求是:离婚。
没想到,上诉之后,还真的联系到这个李某。
经过一番判定,准许汤女士跟李某离婚,女儿归汤女士抚养,李某一次性补齐孩子的扶养费6万元,另外他还要继续支付扶养费,每个月900元,给到女儿,直到她年满18周岁为止。
就说这个李某,属实就是个渣滓。
一开始如果没有看上汤女士,或者嫌弃人家,就直说。不要来招惹人家,结婚了,生孩子了,却甩手走人了,这样的人,就是薄情寡义之流。
要说男子婚后离家出走7年了,妻子找不到对方,这种情况下,还能成功离婚吗?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请求相关组织或者机构介入调解,或者直接就可以上诉。
当相关部门开始审理这类离婚案件之后,也是先进行调解,如果二人的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就可以准予离婚。
尤其是类似李某这种情况,离家出走7年,杳无音信,一直失联,电话也不接,信息也不回,没有尽到丈夫的责任,也没有尽到父亲的义务。
当他被宣布失踪,另外一方可以提出离婚上诉,后期可以准许离婚。因为法律也有所规定,因为感情不和分居年满2年的,调解无效的,应该会准许离婚。
再一个,就是对于孩子的抚养义务。
《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支付扶养费的权利。
孩子一出生,这个父亲李某就离家出走,随后一直就是汤女士以及外公外婆在扶养,作为失联的一方,父亲李某行为已经违法。
虽然失联,但是李某的抚养义务并不能免除。
李某仍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需要对小孩承担扶养的义务,仍然需要支付抚养费,否则法律可以强制执行。
如果一开始就不爱,那就不要承诺,不要去领取那张赋予法律效力的结婚证。
许下了承诺,却又离家出走,失联、逃避责任。要知道,逃避不代表不用负责,法律保护的是受害者,并非那个跑路的负心人!
对于这个案件,您怎么看呢?
案源:红星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