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册亨,王某的丈夫外出打工时意外离世,同乡的韦某帮她讨回了35万元的赔偿款。可是7年过去了,王某却一分钱也没拿到。王某经过查询,发现韦某瞒着自己把这笔钱私吞了。王某索要无果后报了警,而韦某却表示这笔钱是王某借给自己的。但法庭对这笔钱作出了明确的定性,韦某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35万元,这是王某丈夫用生命换来的,也是王某以后唯一的生活来源,却被她最信任的人侵吞,让她的生活险些陷入绝望。 据大河报报道,贵州册亨县,村民王某的丈夫在广州打工,他的收入是全家唯一的生活来源。 2014年的时候,不幸消息传来,王某的丈夫在一次交通意外中身亡,让这本不富裕的家庭瞬间天塌了。 王某悲痛欲绝,她失去亲人的同时也失去了经济依靠,面对以后的生活,她感到一片迷茫。 更让王某无助的是,自己文化水平低,也不懂法,根本不知道该如何向对方索要赔偿。 就在王某无依无靠的时候,有人给她介绍一个当地小有名气的法律人士韦某,说韦某经常帮人解决这类纠纷,一定能帮王某讨个公道。 王某看到了希望,心想有人能帮自己,那以后的生活就可以有个保障了。她主动找到韦某,托付韦某给自己办理此事。 韦某收到王某的请托,满口答应,表示这件事只要交给自己办理,一定能向对方要到最高的赔偿。但是韦某也提出,事成之后要收取赔偿款的10%作为劳务费。 此时的韦某,就像是王某抓住的救命稻草,她完全相信韦某能把事情办妥,同意了韦某的要求。 但是她想不到,她抓住的这根救命稻草,却险些要了她的命。 韦某带着王某来到事发地,但韦某并没有自己去办理,而是委托给了当地正规的律师。 原来,这个韦某并不是正规的法律工作者,也没有从业的资格,他只不过凭借自己在当地的人际关系,帮别人处理一些简单的纠纷而已。 律师经过正规的流程,事情办的很顺利,对方同意赔付35万元赔偿款。 韦某为占有这笔钱,开始进行他一步步的操作。 他对王某说,赔偿款要打到她单独的账户里,带着王某去办了一张当地的银行卡。 在办卡时,韦某先把预留电话号填成了自己的电话号,然后又对王某说,你不识字记不住密码,操作不熟练会误事。他就和王某共同设置了密码。 然后韦某又告诉王某回家等着就行,剩下一切事情由自己来办,把银行卡交给自己保管,钱到账就交给王某。 王某对所有流程一点不懂,再加上对韦某极其信任,所以韦某说什么她都照办。可她不知道自己已经陷入韦某的圈套中。 很快,对方把赔偿款分两次打到王某的卡里。按约定,扣除韦某所得和律师费,王某应得25.2万元。 可韦某却并没有把赔偿款到账的事告诉王某,王某多次询问,韦某都以流程慢,手续繁琐等各种理由拖延。 韦某私自把这笔钱分几次转到自己的名下,并用来挥霍和投资。而王某对韦某深信不疑,她在没有经济来源的情况下艰难的生活着。 就这样,时间过来7年,王某始终没有怀疑过韦某,丝毫不知道这笔钱早已被韦某私吞挥霍了。 2021年,王某在亲友的协助下,查了这张卡的流水,这才恍然大悟,可现在余额已经分文没有了。 王某后悔不已,此时她对韦某由信任瞬间转为愤恨。亲友帮助王某向韦某索要,韦某想继续蒙骗下去,就写下一份还款协议,同意在年底前返还25.2万。 但是直到2025年,又过去4年,韦某没还过一分钱。 此时王某的生活已经非常艰难,王某无奈之下报了警。 韦某被捕后,辩称这笔钱是王某借给自己的,他和王某只是借贷关系。 但经过对11年里,这笔钱款流向的追踪,认定韦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但看到这起事件的网友提出,韦某的行为为何不被认定为诈骗罪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两个罪名的共同点都是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但区别是诈骗罪里,受害人由于被骗而形成错误认识,主动交出财物。 而盗窃罪则是行为人违背受害人的意愿,进行秘密取得,受害人没有交出财物的意愿。 结合本案,韦某让王某把卡放在自己手里的理由是代为保管,王某始终也没有把卡内款项交给韦某的意思表示。 韦某是在王某不知道的情况下,进行了钱款的转账,完全是秘密窃取的行为。 至于那份还款协议,是2021年签订的,在这之前,韦某已经完成了盗窃行为,有还款协议也不认定为借贷关系。 最后判决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6万元。责令其退赔王某25.2万元。 这起事件让所有人都感到唏嘘,本是一笔维持生计的救命钱,却这么轻易的被吞掉。有人认为韦某实在可恨,有人关心王某能否顺利拿回赔偿款。 你对此事件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