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山西一退役武警被刑拘,进入监室的第一天就碰到狱霸,连扇退役武警5个耳光,小弟们又一拥而上,对其进行殴打,退役武警忍无可忍,反击了一拳,结果直接导致“狱霸”一只眼睛失明。一审法院判决退役武警四年十个月的有期徒刑,但二审法院对案件有了不同的看法! 山西男子侯某18岁就参军入伍,在部队受过专业格斗训练,还立过功、受过奖,退役后因为文凭低、没技能,只能靠打零工勉强糊口,2009年母亲突发重病,巨额医疗费压垮了这个家庭,绝望之下侯某铤而走险,盗窃两部手机想换钱救母,很快被警方抓获。 被捕后侯某认罪认罚,只想尽快服刑、出狱赚钱,可看守所的108号监室,是狱霸薛某的地盘,薛某欺软怕硬,在监室里作威作福,把新人当奴隶,见侯某是个“文弱”的退役武警,薛某想给个下马威,先让他用平底鞋自扇耳光20下,被侯某拒绝后,薛某直接上前连扇侯某5个耳光,又指使小弟一拥而上,拽头发、踢肚子、砸后背,把侯某打得蜷缩在墙角,头晕目眩、浑身是伤。 侯某一开始拼命克制,他记得军人身份,知道看守所里闹事只会雪上加霜,但薛某等人的殴打没有丝毫停止,辱骂声、拳脚声交织,身体的剧痛和人格的屈辱,彻底压垮了他的底线,趁着一个小弟松手的间隙,侯某用尽全身力气,朝着离自己最近的薛某面部狠狠挥出一拳,不偏不倚,正中左眼。 薛某惨叫倒地,鲜血从指缝渗出,经鉴定其左眼永久失明,构成重伤二级,侯某的反击,从自保变成了伤人,案件性质彻底改变。 一审法院审理时,重点放在了重伤结果上,法院认为,侯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结合其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4年10个月。判决理由很直接:侯某的反击造成了不可逆的重伤,即便事出有因,也不能免除刑责。 侯某不服提起上诉,他在上诉状中写道:我是退伍军人,宁折不弯、不畏强权,面对欺凌,我的反击完全出于自卫,何罪之有? 二审法院的审理,跳出了唯结果论的局限,重新审视了案件的前因后果:1、是薛某率先挑衅、侮辱、殴打侯某,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侯某的反击具有防卫意图,并非主动故意伤害。 2、侯某曾是武警,受过专业格斗训练,清楚自己一拳的力度,薛某等人的殴打,多是扇耳光、拳打脚踢,未达到严重危及生命的程度,而侯某直击眼部的一拳,直接造成对方失明,防卫强度与侵害程度相差悬殊,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3、薛某作为狱霸长期欺凌他人,是矛盾的挑起者,其行为具有明显违法性与可责性,最终二审法院认定侯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结合薛某的重大过错,依法减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集中在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边界上,而侯某的退役武警身份,成了司法认定的关键变量。 二审法院明确指出,侯某受过专业训练,与普通人不同,其对自身行为的后果有更清晰的认知,因此在防卫时,应承担更高的限度控制义务,这一认定符合司法实践中对特殊主体防卫限度的考量,专业格斗者、退役军人等,因其具备更强的攻击能力,其防卫行为的强度需与侵害程度更严格匹配,不能以“普通人应激反应”为由,完全免除对过当结果的责任。 反对者认为,侯某当时处于被多人围殴的绝境,精神高度紧张、身体剧痛,根本无法冷静判断击打部位和力度,应立足情境紧迫性,而非事后理性评判,但司法实践中,即便情境特殊,也不能完全突破必要限度,防卫的核心是制止侵害,而非报复,即便在绝境中,也应尽量选择与侵害相当的手段。 这起案件也反映了我国正当防卫司法认定的进步,过去司法实践常陷入“唯结果论”,只要造成重伤、死亡,就倾向于认定防卫过当或故意伤害。 麻烦看官老爷们右上角点击一下“关注”,既方便您进行讨论和分享,又能给您带来不一样的参与感,感谢您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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