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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老人生前和老伴一起买了一处合葬墓穴,老伴走后落葬没几年,老人也去世了,没想

上海,老人生前和老伴一起买了一处合葬墓穴,老伴走后落葬没几年,老人也去世了,没想到,儿子因老人把遗产全部留给了女儿们而心生不满,他要求三姐妹书面承诺放弃遗产,遭到拒绝后,男子心态崩了,他给墓园放狠话,不准任何人给母亲安排落葬,导致老人的骨灰一放就是7个月,看着母亲迟迟无法入土为安,三姐妹没辙了,只好不顾亲情将男子和墓园方一起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陈家老两口育有3女1男,为省得儿女以后操心,老两口在女儿们陪着下,早年间就在某墓园买好了一处合葬墓穴。 本想着百年后能安安稳稳合葬一处,谁成想老两口先后离世后,小儿子王某却因母亲生前把房产分给3个姐姐,硬是扣着陈阿姨的骨灰不让下葬,一拖就是大半年。 这处墓穴的证件上,使用人明明白白写着陈阿姨夫妇俩的名字,认购人签的是儿子王某。 最初墓穴证由大女儿王某芬保管,等陈阿姨的老伴先走一步落葬后,证件就转到了王某手里。 2022年陈阿姨因病去世,生前她早做了公证遗嘱,把名下房产全部分给了3个女儿。 追悼会办了,遗体也火化了,正要办落葬时,王某却因房产分配的事闹起了脾气,他要求3个姐姐写份书面声明,放弃所有遗产继承。 3个姐姐自然不答应,父母在世时,使他们尽心尽力轮流照顾着,那个时候王某去哪了?现在分遗产了知道跳出来了,哪有这样的道理? 王某当场翻脸,说什么也不肯把母亲的骨灰交给墓园下葬,还专门跑去墓园放了话,说我不点头,谁也别想把我妈埋进去! 这一来二去,陈阿姨的骨灰在墓园寄存处一放就是7个月。 3个女儿看着母亲骨灰盒,心里急得火烧火燎,她们找王某理论多次也说不通,最后只好把王某和墓园一块儿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们配合办理落葬手续。 有人说,我母亲快90岁了,接在我家由我照顾,虽然我有2个哥哥,我母亲有3个儿子,但是我只有一个妈,照顾她是天经地义的事情,难道其他兄弟姐妹对父母不好就成了不照顾的理由?当然我家的情况不是2个哥哥不照顾,他们也都不错,只是在我这里照顾条件更好。如果照顾自己的父母,还要计较所谓的得失,那太扯了!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儿子王某的行为?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王某因母亲房产分配问题扣押骨灰、阻挠落葬的行为,直接触发了《民法典》第八条对公序良俗的规制效力。 公序良俗包含“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在殡葬领域,“入土为安”作为延续数千年的丧葬伦理,属于善良风俗的范畴。 王某以遗产争议为由拒绝协助落葬,实质是以个人利益凌驾于社会基本伦理之上,破坏了“逝者安息”的公共秩序共识,符合“违背公序良俗”的认定标准。 王某作为墓穴认购人虽享有特定权利,但他的权利行使需受公序良俗约束。 法院审理后认为,墓穴证上写的是老两口的名字,这墓穴本来就是为他们俩预备的,陈阿姨自然有权使用。 现在她人已经走了,自己没法主张权利,按照公序良俗,3个女儿作为直系亲属,有权替母亲行使这份权利。 墓园那边呢,既然墓穴是给陈阿姨夫妇用的,就有义务配合3个女儿办理落葬。 再说王某,作为儿子,又是墓穴的认购人,本该尊重母亲“入土为安”的遗愿。就算对遗产分配有意见,也不能拿母亲的身后事做要挟。 法院明确指出,子女赡养父母、料理后事,这是天经地义的事,也是做人的基本伦理。 让母亲安安稳稳入土,是为人子女最起码的底线,王某非但没做到,反而阻挠落葬,这既违背了社会公德,也触犯了《民法典》里“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序良俗”的规定。 3个女儿在法庭上红着眼眶说,我们不求别的,就求让妈早点入土为安。 法院最终支持了她们的诉求,判决王某和墓园必须配合办理陈阿姨的落葬手续。 这起案子判了,陈阿姨终于能合葬到老伴身边。 法官在判决书里特意强调:子女在父母去世后,妥善安葬遗体或骨灰,既是民间习俗,也是传统伦理的体现,更是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 遗产分配有争议,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绝不能拿老人的身后事撒气。 王某作为儿子,就算心里有疙瘩,也不该把怨气撒在母亲骨灰上,更不该违背“入土为安”的朴素愿望。 如今案子结了,陈阿姨的骨灰终于落葬,3个女儿心里的石头也算落了地。 王某虽然心里还是不大痛快,但法院的判决让他明白,有些底线不能碰,有些伦理不能违。 亲情血浓于水,别让钱财迷了眼,别让怨气冲了头,到头来伤了最该珍惜的亲人!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