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准备安葬母亲时,惊讶的发现,母亲竟把价值几百万的房产,全给了3个女儿,他这个唯一的儿子,毛都没捞到,男子大怒,要求3姐妹放弃房产,否则就不让母亲入土为安,被拒后,竟把母亲骨灰“扣押”7个月拒不下葬,3姐妹一怒之下,把男子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陈阿婆一生育有3女1子,可以说儿女双全,多子多福。 陈阿婆和老伴相濡以沫一辈子,眼瞅着他们年老体衰,土埋大半截,老两口决定自掏腰包买一处合葬墓地,百年后,他们夫妻长眠在一起,省的闭眼后,给儿女添乱。 墓地买了后,使用人是老两口,认购人登记在儿子王先生名下,但墓穴证书交给长女王女士保管。 2016年,陈阿婆的老伴病逝,先走了一步,葬在他们的合葬墓地里,办理完后事,墓穴证书由王女士交给了王先生保管了。 陈阿婆在老伴病逝后,身体每况愈下,6年后的2022年,她撒手人寰,终于可以跟老伴生同衾死同穴了,她走的很安详。 3个女儿和1个儿子,为母亲进行了遗体火化,也开了追悼会,就在准备入土为安之前,事情突然节外生枝,导致4姐弟反目成仇,甚至对簿公堂。 因为,王先生突然发现,母亲竟然在生前,把房子留给了3姐妹,没他这个唯一的儿子什么事。 王先生很是愤怒,在他看来,他才是王家顶门立户之人,3姐妹是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有他这个儿子在,哪有她们继承的份? 按理说,老一辈人,都有老思想,在继承方面,遗产大多留给儿子,开明的父母,也做不到儿女一视同仁,最多女儿们意思一下就行了。 可为什么陈阿婆生前把房产给了3女儿,而把儿子踢出局,看来儿子一定让她伤心又失望,否则手心手背都是肉,母亲不可能这么狠心。 但王先生可不管这些,他要求3姐妹书面放弃房产,否则就不让母亲下葬,反正墓穴证书在他手里,还给墓园打好了招呼,扬言他不在场,不许安葬母亲。 3姐妹斩钉截铁拒绝了王先生的无理要求,王先生一怒之下,直接把母亲的骨灰,扣押在墓园长达7个月。 3姐妹心如刀割,觉得愧对老母,愤怒的把王先生和墓园告上法庭,要求王先生和墓园协助办理母亲落葬手续。 这儿子真够无语的,什么丧尽天良的事都能做出来!之所以把房屋遗产不留给儿子,肯定是这个儿子贪得无厌造成的!母亲不给他是对的,因为他不值得,这样的人为了利益可以什么都不顾,可悲! 王先生能干出不让母亲入土为安的行为,就代表房产不留给他这选择是非常正确的。谁家孩子能干出这种事来? 有人站出来反对,肯定是母亲做的不对了,不管咋说?遗产四人分才合理。如果按传统观念,那都给儿子。 这起房产继承纠纷令人唏嘘不已。王先生的所作所为实在令人不齿,他秉持着“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这种陈旧观念,将传统重男轻女思想发挥到极致,为争夺房产,竟做出扣押母亲骨灰、不让母亲入土为安的恶行,这完全违背了基本的人伦道德。 陈阿婆把房产留给三个女儿,想必是对儿子失望透顶。在她心中,女儿们或许更懂得关爱与陪伴,更能让她感受到亲情的温暖。而王先生的贪婪自私,让他在利益面前丧失了亲情与理智。 在现代社会,遗产分配并非完全遵循传统观念,而是要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 亲情在利益面前是如此脆弱,但我们绝不能为了利益而抛弃亲情、违背道德。 希望这起事件能给所有人敲响警钟,让我们更加珍惜亲情,尊重法律,莫让利益蒙蔽了双眼,做出让自己后悔终身的事。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陈阿婆通过公证遗嘱将房产全部分配给三女儿,是其个人财产处分权的合法行使。 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效力,只要遗嘱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即排除法定继承规则。 王先生主张“儿子应继承全部遗产”违背该条核心精神,被继承人的意愿优先于传统习俗和法定继承顺序。 本案证明陈阿婆对儿子已彻底失望如拒绝赡养或情感疏离,故其遗嘱分配合法有效。 《民法典》第1006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组织、器官及遗体。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无效。 近亲属对骨灰的处分权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及社会伦理。 王先生以扣押骨灰要挟遗产分配的行为构成双重违法:侵害人格尊严,骨灰是逝者人格象征,扣留骨灰构成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侵害;违背公序良俗,殡葬义务属于基本伦理责任,不得附加财产条件。 法院判决要求墓园协助安葬,正是基于骨灰处分权不得被剥夺或交易的原则。 法院认定墓园需协助安葬,因购买合同虽登记儿子为“认购人”,但使用人为陈阿婆夫妇。 墓园对死者负有社会责任,不得仅凭认购人单方指示拒绝安葬。 最终,法院判决3姐妹胜诉!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灋律盐究员 学法辩是非,用法止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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