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刑事判例:向医院推销药品,并按照一定比例送给12名医生药品回扣】 【基本案情】1、关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事实。2005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聂某受他人委托,向某医院医生推销依替米某某、水溶性维生素粉针等几种药品,给陈某某等12名医生回扣352100元。 2、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事实。2011年至2012年,柯某(另案处理)找被告人聂某帮忙获取各个医生的用药量信息(作为向医生支付药品回扣的依据),并向被告人聂某支付“统方费”共计16000元。 3、2009年至2012年,胡某某(另案处理)找被告人聂某帮忙获取各个医生的用药量信息(作为向医生支付药品回扣的依据),并向被告人聂某支付“统方费”共计10000元。 4、2011年至2012年期间,商某在以A医药公司名义向五医院医生推销药品的过程中,找被告人聂某帮忙获取各个医生的用药量信息(作为向医生支付药品回扣的依据),支付“统方费”10000元。 2015年5月14日,被告人聂某在五医院药品库房被侦查人员带回某区某检察院接受调查。到案后,被告人聂某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已掌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犯罪事实,还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犯罪事实。 到案后,被告人聂某退交违法所得36000元。经某市某区社区矫正办公室对被告人聂某进行社会调查,建议对被告人聂某适用非监禁刑。 【庭审意见】到案后,被告人聂某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犯罪事实,以自首论,依法可以对其所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辩护人陈某某提出被告人聂某向侦查机关供述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属于侦查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案发后,被告人聂某主动退交了违法所得,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陈某某提出被告人聂某退还了全部赃款,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法院判决,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被告人聂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五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五万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