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抚顺,男子在父母离婚后随母亲去了另一个城市生活,父亲每月给付抚养费。成年后,父子离得远联系就少了,后来父亲确诊为肝癌晚期,一年后离世。男子二姑未通知他,直接操办了父亲全部后事。男子非常气愤,作为父亲唯一的儿子,他去世都不知道!于是,他一纸诉状将姑姑告上法庭,索要亡父的骨灰、及各种证件和银行卡。而姑姑却说其父亲生前已与他断绝父子关系,加上骨灰不知放在哪了,其余的证件都已丢失,无法返还。一审驳回男子全部诉求。二审却有不同看法。 1999年6月,高志还很小,父母的婚姻就走到尽头,经法院调解判令他的抚养权归母亲,两人共同抚养他,父亲按月给付抚养费。 从此后,他就随着母亲李珍去了重庆,而父亲留在抚顺生活。 随着时间推移,高志长大成人,与父亲高大全的联系也因距离和生活轨迹差异,慢慢变得稀疏。 到2024年初,高大全被诊断为肝癌晚期,他的二姐高玉香承担起了照顾他的责任,可他病情发展的特快,仅撑到2025年1月22日就去世了。 谁知高玉香在弟弟去世当天,未把死讯告诉高志,随后就操办了他的后事,签署了医院及殡仪馆相关手续,他的骨灰、骨灰安放证及身份证、医保卡、死亡证明等,全部由她一手包办。 后来高志知道父亲去世的消息崩溃了,父亲从确诊肝癌晚期到病逝,自己这个唯一的儿子,从头到尾没收到一句通知。 他认为父亲有儿子,姑姑越俎代庖,凭啥剥夺自己祭奠、追思父亲的权利? 他多次向姑姑索要亡父的骨灰无果后,一纸诉状将高玉香告上法庭,索要亡父的骨灰、骨灰安放证、死亡医学证明、身份证、银行卡等。 《民法典》第1121条,配偶、子女、父母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享有对被继承人遗体的平等继承权。 高志认为,父亲一直未婚,其父母均已过世,他是父亲的唯一儿子,有权索要父亲的骨灰及其他。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姑姑表示,骨灰不知放在哪里了,骨灰安放证、身份证、医保卡、死亡证明都丢了,无法归还。 法院审理认为,高志作为高大全的唯一儿子,应享有祭奠的权利,高玉香应当予以配合,她隐瞒高大全死亡一事确有不当。 但高玉香在高大全死亡前对其进行照顾,死亡后处理后事,并对骨灰进行存放,本是尽到了作为姐姐的责任。 高玉香辩称无法明确骨灰具体存放位置,高大全的死亡医学证明、身份证、银行卡等,高玉香说死亡证明等已丢失,也无法返还。 法院认为:高志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之物仍被高玉香占有,返还在客观上难以实现,可采取补办等办法去解决问题。 一审判决,驳回高某志的全部诉讼请求。 高志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仍索要亡父的骨灰以及骨灰安放证。 这次高玉香提供于2024年11月26日给高大全录制一段视频:我以后要是不在了,家里的一切东西,房子、车等,都由我二姐说的算,别人无权干涉,包括我儿子也不行,他没有权处置,只由我二姐一人处置。 2025年1月12日,高玉香再次给高大全录制一段视频:坚决不留墓地,撒海葬,撒不了海葬撒河里,这是我的心愿,不留墓地,儿子都和我断绝关系了,坚决不留。 以此证明高大全已声明与高志断绝父子关系。他的遗产都归自己所有。 《民法典》第994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高志作为高某全的唯一子女,对父亲具有深厚的感情,享有祭奠父亲的权利。 高玉香虽为姐姐,尽到了照顾及处理后事等家属责任,但她未通知高志这一行为侵犯对父亲的知情权和祭奠权。 她提供的视频资料并不能证明高大全让其保管骨灰以剥夺高某志祭奠权的明确意思表示。 高志从血缘关系和亲属关系的亲疏来看,其权利顺位优先于姑姑高玉香。尽管高玉香在高大全生前进行了照顾,死亡后也处理了后事,但这并不能改变高志作为子女在权利顺位上的优先性。 《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同时,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亲子关系是法定的、不可随意改变的。 高玉香主张高大全生前明确表示与高某志断绝父子关系,试图以此说明高志不应享有对父亲骨灰的相关权利。 父子关系是基于血缘这一客观事实而产生的,具有天然的、不可割断的特性。 所谓的断绝父子关系,无论是通过口头声明还是书面协议等方式,都无法改变双方基于血缘的亲子关系,在法律上没有法律效力。 因此,高大全生前关于儿子都和我断绝关系了的表述不能成为剥夺高志作为子女权利的依据。 最终二法院于7月29日判决:依据最亲近原则,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高玉香向高志返还其父的骨灰。 (人物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
辽宁抚顺,男子在父母离婚后随母亲去了另一个城市生活,父亲每月给付抚养费。成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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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7 01:5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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