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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沁阳,男子38岁了找不到老婆,媒人给他介绍一女子,认识一周他就着急和女子订婚

河南沁阳,男子38岁了找不到老婆,媒人给他介绍一女子,认识一周他就着急和女子订婚,给女方12.8万彩礼,1200元礼品,谁料,两人结婚十多天,男子每次和女方同完房,她就偷偷吃避孕药,14天后女子趁男子去上班,偷走他6000元后玩失踪。男子找不到女子,起诉到法院,最终法院这么判。

赵某今年38岁,一直找不到对象,他家里人着急,他自己也很着急。

赵某父母为了能让儿子尽快成家,他们就到处托人给儿子介绍对象。

今年5月初,赵某放假回老家,有媒人带了一个姑娘介绍给赵某认识,姑娘姓金,今年39岁。

金某长相不错,为人看着也老实,赵某很满意,他希望能跟金某有进一步的发展,当天两人分别时相互留了对方的联系方式。

之后由于工作需要,赵某和金某见了一面后得回去上班了。

接下来的几天,金某表现得很主动,每天都跟赵某聊天,两人发展得迅速,决定尽快在一起。

终于找到自己的幸福,赵某乐坏了。

5月8日那天,赵某通过媒人给金某和她父母付了12.8万彩礼,另外还买了1200元礼品。

定亲一个多月后,赵某家人开始催了,希望他们尽快把婚事办了,赵某也怕夜长梦多,领了证才真正是自己老婆。

金某也没有意见,在7月3号那天跟着赵某去民政局领了结婚证。

赵某家人很重视这一门婚事,定在7月4日那天在农村老家给小两口办了隆重的婚礼。

赵某终于如愿娶到老婆,他做梦都要笑醒,有了老婆后,得加倍努力赚钱,给老婆过上好的生活。

所以,结婚后两天,赵某就带着金某回扬州上班了。

赵某去上班,金某就在租房等他,小两口过着甜蜜的二人世界。

只是有件事让赵某心里有点介意,他每次和金某同房结束,金某都背着他偷偷摸摸吃避孕药。

赵某发现几次了,本想说她,但考虑到他们刚在一起不久,不想影响心情,又想到,也许金某不想那么快要孩子,思来想去赵某话到嘴边又咽了回去。

赵某以为,他能跟金某白头偕老,恩爱一辈子,让他没想到,幸福的生活只维持了两周就化为泡影。

7月18号那天,赵某下班回到家,却发现家里空荡荡的,金某不知所踪,连她的衣服、各种用的东西都不见了。

赵某急坏了,赶紧打电话,发现自己所有联系方式都被金某拉黑了。

他担心金某有事,于是赶紧报警,后经过警方调查,金某是乘坐出租车离开的,金某离开途中,不停地催出租车司机开快一点。

司机还说,到地方后,有人来接应金某。

后来赵某经过查找家中财务,发现家里的6000元现金也不见了,他断定是金某偷偷拿了。

多方寻找无果,赵某把金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退彩礼。

法庭上,赵某表示,如果法院准许两人因夫妻感情破裂准许离婚,他愿意把彩礼数额变更为8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为了结婚给了金某12.8万彩礼,虽然俩人领证了,但在一起时间太短,彩礼数额较高,按法律规定金某得返还。

法庭上赵某说愿意只要回8万,这是他自己的权利,法院觉得合理支持了赵某。而金某被传票后没到庭,当作放弃辩护。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分析这个事件?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金某以结婚为名,在收取高额彩礼后,短期内即失联并携款离开,其行为本质是借婚姻索取财物。

赵某支付的12.8万彩礼属于典型的“借婚姻索取财物”情形,违反了民法典的这一禁止性规定。

结合双方婚姻存续时间极短、金某存在故意逃避婚姻义务的行为,法院支持赵某要求返还彩礼的诉求,是对该法条的直接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赵某与金某虽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仅十余天,属于“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形。

同时,金某的行为表明其无维持婚姻的诚意,赵某起诉离婚后,符合该解释中“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的返还彩礼适用条件。

法院据此支持赵某返还8万彩礼的请求,完全契合该法条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金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了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

法院在其缺席的情况下,依据赵某提交的证据(彩礼支付凭证、报警记录、婚姻登记信息等)作出判决,确保了案件审理的程序合法性与实体公正性。

在这里也提醒大家,婚姻大事莫急躁,高额彩礼要慎给。

像本案中的赵某闪婚遇骗,彩礼打水漂还惹一身烦。

所以,择偶得多考察,对“闪婚闪离”“高额索礼”要警惕,别让婚事变成伤心事,守好钱财更守好幸福。

@猫眼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