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短租10天房,约定一天一付房租,房东爽快答应,可几天后,房东未能如时收

旅游交通指南 2025-09-22 10:22:33

北京,男子短租10天房,约定一天一付房租,房东爽快答应,可几天后,房东未能如时收到房租,在晚上上门收租,敲门无应答后推门进去,发现男子正在睡觉,便悄悄离去,次日他再次登门发现男子依旧同样的姿势在睡觉,于是上前查看发现他已没气了!他慌忙报警,经警方侦察,他是一氧化碳中毒身亡,男子父母认为房东第一天未报警、延误救治,起诉他索要赔偿8万元。法院是这样判的。 2023年10月,王某刚毕业不久为临时落脚,与房东刘某签下了一份特殊的短租协议,租期10天,租金按日结算。 对王某而言,这间陈设简单的房间是暂时的避风港;对刘某来说,这不过是一笔日常的租赁生意,谁也没料到,这短短十天,竟成了他人生的最后时光。 往常王某都是准时准点就把钱打过来,这日他迟迟没动静,刘某以为他忘记了,就上门收租。 可他敲了好几下门,也没动静,刘某便试着推了推门,发现没锁,就轻轻走了进去。 屋里光线挺暗,刘某眯着眼瞅了瞅,看见王某直挺挺地躺在床上,被子盖到胸口。 刘某想着王某肯定是白天跑业务太累,睡得沉,觉得叫醒他催房租太不近人情,就蹑手蹑脚退出来。 想着明天再来收,压根没往坏处想。可谁能想到,这一转身,就是天人永隔。 次日中午,刘某溜达到王某的房间,想着人在家就把两天房租得一块儿收了。 他进来就觉得不对劲,王某还是维持着昨天晚上的姿势,一动不动! 刘某赶紧几步走到床边,喊了两声,没反应。他伸手轻轻拍了拍王某的胳膊,入手一片冰凉,再探鼻息,一点气儿都没有了。 刘某吓得魂都快飞了,腿肚子直打颤,他立马报了警。 警察现场勘查发现,房间角落支着个小帐篷,帐篷里放着个烧烤炉,底下全是燃尽的炭灰。 民警翻了翻王某的手机,发现他有一条搜索查烧炭失败的记录,结合尸检报告,结论出来了:不是他杀,就是一氧化碳中毒死的。 消息传到王某父母耳朵里,老两口当场就垮了。就这么一个独生子,前几天还跟家里视频说一切都好,怎么突然就没了? 赶到北京处理后事,看着儿子冰冷的遗体,王某妈妈哭得几度昏厥,王某爸爸蹲在走廊里,一根接一根地抽烟,烟头扔了一地,嘴里反复念叨:要是早发现,是不是还有救? 悲痛过后,老两口把矛头指向了房东刘某。“他头天晚上就看见我儿子躺床上了,为啥不仔细看看?为啥不报警?要是那时候发现不对劲,送医院说不定还能救回来!” 王某妈妈红着眼睛跟律师说,在他们看来,刘某作为房东,就得对租客的安全负责,他的疏忽耽误了最佳的救治时间,必须赔钱。 很快,刘某就收到了法院的传票。王某父母要求他赔偿丧葬费、精神损失费一共8万块钱。 刘某拿着传票,又气又委屈:我哪儿知道他在屋里烧炭啊?晚上看他躺着,谁能想到是出事了?换谁来不得以为是睡着了?第二天发现不对我立马就报警了,我做错啥了? 《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房东对租客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这种义务并非是无边界、无限度的,应在合理范围。 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动在室内使用烧烤炉烧炭,这一行为本身具有极高的危险性,且该危险并非是由房屋本身的结构或设施问题所导致。 房东刘某在当晚去催要房租时,看到王某在床上躺着,基于正常认知认为其是在睡觉,这一反应是合情合理的。 次日发现异常后,刘某立即报警,已经尽到了在合理范围内能够尽到的救助义务。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房东刘某当晚去催要房租时,看到王某在床上躺着,从外观上无法判断王某是处于正常睡眠状态还是已经发生了一氧化碳中毒等危险情况。 基于正常人的认知,刘某认为王某是在睡觉而未打扰,这一行为并没有违反合理的注意义务。 次日刘某发现王某状态异常后,立即报警,已经尽到了及时救助的义务,刘某未在当晚报警不构成延误救治,不应承担因延误救治而产生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法院审理认定,刘某已经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和救助义务,不存在过错,王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构成侵权责任。 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在室内使用烧烤炉烧炭,这一极高的危险性的行为,他明知故犯,责任得自己担。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父母索要8万元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赔偿的诉讼请求。 王某父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完维持了原判。现已生效! 有人说,有枣没枣打三竿!就是想讹人,这世道太乱了。 有人说,故意损害房东财产,房东应该向租客索赔房子变凶宅贬值部分。 房东也感到冤枉,还好法院判决公平,要不然他比窦娥都冤了!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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