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判例: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签订的行政协议协议支,付拆迁补偿款】   【基本

梁伯伯 2025-09-23 21:44:47

【行政诉讼判例: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签订的行政协议协议支,付拆迁补偿款】   【基本案情】2020年8月13日,被告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原告李某某坐落于某县某片区某南区块,土地使用土地面积154平方米,签订协议。由于原告选择房屋货币补偿,该协议约定被告支付原告李某某房屋补偿款为540483元。   在协议签订并办理了全部征收手续后,截止法庭辩论终结前,被告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仍未向原告李某某履行拆迁补偿款给付义务。原告李某某于2020年12月7日以被告不作为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依法给付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款540483元及利息6327元。   【原告诉称】根据《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及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8月13日签订的《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的约定;被告应当一次性支付原告房屋征收补偿款540483元。   补偿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入户调查评估、签订补偿协议,腾空房屋交钥匙并验收合格等合同约定等义务,现房屋已经被被告拆除,但被告未按照补偿协议但约定向被告支付征收补偿款。   原告本是残疾人,为了城市建设,响应政府号召,积极配合政府工作,完成了拆迁改造的相关工作,为此原告也付出了巨大的牺牲,遭受了巨大的财产损失,现在原告居无定所,只能住在车库,被告应当给予原告补偿。原告多次和被告沟通,但被告拒绝向原告支付征收房屋补偿款,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   【被告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答辩称】原告的房屋征收补偿款,被告正在向财政部门结合,争取尽快给原告解决,原告起诉要求支付利息无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该申请。   【庭审意见】被告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房屋征收部门,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职权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于2020年8月13日与原告李某某签订的《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不存在无效情形,依法具有法律效力,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原告依据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后,被告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将房屋拆迁补偿款540483元支付给原告李某某,但被告一直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房屋货币补偿款给付义务。因该货币补偿协议中没有约定给付补偿款的时间及利息,故原告的此项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法院判决,被告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房屋拆迁补偿款540483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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