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判例:医方术前对眼压明显增高未予重视,行白内障手术造成患者七级伤残】

梁伯伯 2025-09-21 20:43:38

【医疗纠纷判例:医方术前对眼压明显增高未予重视,行白内障手术造成患者七级伤残】   【认定事实】2020年2月27日,原告2020年2月28日,在被告医院行左眼超声乳化﹢人工晶体植入术。术中爆发脉络膜上腔出血,术后左眼胀痛伴同侧头痛、左眼无光感等,为此原告于2020年3月2日出院去某大学某医院诊治,某医院建议回当地予以治疗。 因此,原告分别于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3月25日在x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21年1月26日-1月29日、2021年3月1日至3月3日在某眼科医院住院治疗及在某医院门诊治疗,合计花费医疗费21391.41元。 【原告认为】原告于2020年2月27日在被告处行白内障手术,术中因操作处理不当,违反诊疗常规,造成原告左眼失明、眼球萎缩,并发右眼泪管阻塞、化脓,也接近失明的严重后果。 【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因医疗过错造成原告人身损害的精神损失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司法鉴定费等损失的70%,合计191360元(开庭时变更为264384元); 【被告x县人民医院认为】1、在治疗过程中对手术的后果医院向原告及其亲属行使了告知义务,原告的不良后果系伤者的术后并发症,因此,鉴定意见上认可的原因力参与度过高; 2、原告诉请标准过高,请求法庭核实,同时,原告系70岁的老人了,且在治疗前就有眼疾,系需要赡养的人员,不能计算误工费,原告三期没有进行鉴定,只能以实际住院天数为准。   【鉴定结果】原告肖某奇,男,汉族,1951年10月16日出生,左眼术后遗留眼球萎缩构成七级伤残。x县人民医院在对肖某奇的诊疗过程中,术前对其左眼眼压明显增高未予重视及有效处置即行白内障手术,术中对其爆发性脉络膜上腔出血出现后未能及时关闭手术切口,存在过错;参与度为主要原因力。   【判决结果】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判决,由被告x县人民医院承担70%的责任,赔偿原告肖某奇损失154406.99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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