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州,4年前一男子因交通事故离世,获20万赔偿金,责任方转给其母吴奶奶。吴奶奶给儿媳林某转12万,留8万给三个孙女读书。4年后,儿媳怀疑婆婆霸占钱,以女儿名义告上法庭。调解时,法官了解情况劝说双方,最终吴奶奶让步转钱,儿媳承诺常带孩子看奶奶。 4年前,吴奶奶家那可真是天降横祸。她儿子出门,好家伙,直接遭遇交通事故,人就这么没了。 留下仨闺女,最小那才4岁,这日子可咋整!好在责任方还算有点良心,赔了20万,钱直接就转到了吴奶奶账户。 吴奶奶拿到钱,心里那叫一个纠结。她寻思着,仨孙女以后上学得花钱,这钱得留着给她们读书用。 可儿媳林某那边,日子估计也不好过,得给点支持。于是,吴奶奶一咬牙,给儿媳转了12万,自己留了8万存定期,想着等孙女们上学用。 这事就这么过去了,谁也没再提。可谁能想到,4年后,风云突变! 林某不知道咋想的,突然觉得婆婆是想私吞那8万块,心里那叫一个气!也不跟婆婆商量商量,直接一纸诉状,以女儿的名义把80岁的婆婆告上了法庭。 大家都在议论纷纷,有的说林某太过分,婆婆也不容易;有的说吴奶奶是不是真有啥想法,不然咋不早把钱给儿媳。 在调解的时候,法官也是一头雾水。这婆媳俩,咋就闹到这份上了呢? 法官就耐心地跟吴奶奶聊天,这一聊才知道,吴奶奶根本就没动那8万块,一直存着给孙女们上学用呢! 法官又把林某叫过来,语重心长地说,你婆婆不容易,这么多年一个人拉扯仨孩子,这8万块她也没乱花,都是为了孩子。你也不容易,可这婆媳之间,得相互理解。 林某听了,心里也有点动摇了。她想起婆婆平时对孩子们的好,虽然有时候有点唠叨,但那也是关心。 这时候,吴奶奶看着儿媳,叹了口气说,妈知道你辛苦,这8万块,妈本来就想给孙女们的,既然你现在有难处,妈就把这钱都转给你,你留着给孩子们用。 林某赶紧说,妈,我错了,我不该怀疑您。我以后一定常带孩子来看您,咱们还是一家人。 就这样,在调解下,婆媳俩终于冰释前嫌。吴奶奶大手一挥,把8万块全给了孙女,林某也承诺常带孩子看奶奶。这婆媳关系,就这么修复了。 一、儿媳林某以女儿的名义起诉婆婆吴奶奶,在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方面是否合理合法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中,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交通事故赔偿金,原本是赔偿给因事故离世男子的家属,其中涉及三个孙女的权益。 林某作为母亲,以女儿的名义提起诉讼,从表面上看,她作为法定代理人,似乎有资格代表女儿参与诉讼。 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这笔赔偿金中吴奶奶留存的8万,其用途是吴奶奶为孙女们上学所留。 林某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吴奶奶存在侵害孙女权益行为的情况下,仅因怀疑就提起诉讼,这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林某在没有与吴奶奶充分沟通核实的情况下,就采取诉讼手段,违背了诚信原则中相互理解、友好协商的要求。 二、吴奶奶留存 8 万赔偿金给孙女读书,这一行为在监护人职责和财产管理方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男子的离世使得三个孙女成为未成年人,林某作为母亲是法定监护人。 而吴奶奶作为祖母,虽然不是法定监护人,但她出于对孙女们的关爱,留存部分赔偿金用于她们上学,这一出发点是好的。 然而,从法律程序和财产管理规范角度来说,吴奶奶在留存这笔钱时,没有与林某这个法定监护人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民法典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吴奶奶留存钱的行为本身可以看作是为了维护孙女们的利益,但她没有与林某达成一致,这就可能导致在财产管理和使用上出现分歧。 三、假设吴奶奶私自挪用了留存的8万赔偿金,她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根据民法典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林某作为法定监护人,有权要求吴奶奶返还被挪用的资金,并可以要求吴奶奶赔偿因挪用资金给孙女们造成的损失。 如果吴奶奶将这笔钱用于非法活动或者恶意挥霍,导致资金无法追回,给孙女们造成重大损失,可能构成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吴奶奶留存的钱虽然有其特定用途,但本质上属于孙女们的财产,她若非法占有并拒不归还,就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其实,这婆媳之间,就得像朋友一样相处。有啥事敞开了说,别憋在心里。要是都能做到这一点,哪还会有这么多矛盾。 你们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 (来源:红星新闻 2025年9月17日)
浙江杭州,女子和朋友去吃自助餐,2人花费1346元,女子为了吃够本,点了28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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