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界首,女子3岁时随母亲嫁入继父家,他们一起生活,直到继父把她风光嫁出。母亲去世后,她仍照顾继父。万没想到,继父因车祸身亡,叔叔竟与肇事者私下签无子女协议,把100万赔偿款打到自己账号,并把他家房锁砸掉换成他的。女子与叔叔无法达成沟通,村委出面做思想工作,可叔叔强硬地说,这钱非拿不可! 据小莉帮忙8月23日报道,王女士父亲因车祸不幸身亡,与他们不咋来往的叔叔全程一起张罗、处理此事,万没想到,叔叔把100万赔偿金全拿走,并把父亲的老房子换了锁。 王女士3岁时,母亲嫁给老王,老王没有孩子,一家三口过得很幸福。 虽是继父,可老王把他视如己出,吃个穿戴,紧着她用,供她上学抚养她长大,做到了当父亲的责任。 王女士已把老王当成亲爸。一晃王女士长大到了婚嫁年龄,老王又风光把她嫁了出去。 自从母亲因病去世后,王女士经常回家去照顾年迈的父亲,为他洗衣做饭,看病抓药。 然而,一次父亲吃过晚饭出去遛弯,竟意外出了车祸不幸身亡。 女子悲痛万分,从不与他们联系的叔叔,就是老王弟弟,一直帮着张罗处理父亲的后事。 3个月中,叔叔忙前忙后,王女士很欣慰也很感激,觉得自己有亲人了! 却没想,最后环节,叔叔私下与肇事者签下父亲无子女协议,把100万赔偿金直接打到了他账户。 更让她意外的是,叔叔把父亲大门的锁砸烂,换成他的锁, 王女士不能接受,自己叫了老王30多年父亲,怎么他成了无子女了?自己才是父亲法定第一继承人,叔叔凭什么拿赔偿金?还锁了父亲老宅? 可叔叔拒绝与她沟通,见面就骂她与王家没血缘关系,不是王家人,王家的东西与她没半点关系。 王女士找村委会和支书帮忙调解,支书认为王女士是老王从小养到大的,村里人都承认她是老王的闺女,不管咋说她都是老王的第一继承人。 村支书找过他多少回,也做过他思想工作,劝叔叔别争了,这钱得不到他手里。 叔叔强硬地说,这钱我非得到不可! 支书说他不伦理,有点无理取闹,可也没办法,就给王女士开了张证明,证明王女士与老王是父女关系! 叔叔成了滚刀肉,死活轮堆,觉得哥哥的赔偿金就该他拿,王女士不是哥哥的亲生女儿,钱就不能给她。 王女士很难受也很寒心,她不能理解,叔叔为了钱竟这样无情无义! 王女士无奈找记者帮忙,可叔叔见到记者就脾气暴躁,让记者不要跟着他,不要谈这事,跟她说不着。并说不认识王女士夫妇,也不认可那父女证明。 记者追问,他气恼地说让他们去法院了解去,他无可奉告!然后拔腿就走,就是避而不谈。 记者与村委会介入,叔叔态度依然强硬,不愿意正面直视问题,此事得不到有效调解。 记者最后在把此事反映给当地镇政府,工作人员终于打通了叔叔电话。他表示不承认王女士是第一继承人,自己哥哥去世,他一分钱得不到,他已精神崩溃了。 他说自己当不了家,做不了主,这事都是他儿子在管,交给他了。 镇政府工作人员商量他见面谈,他同意了,但叔叔会不会轻易交出100万赔偿金和房钥匙,还没结果。 《民典法》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王女士3岁时随母亲嫁入继父老王家,老王将她视如己出,抚养她长大,供她上学,做到了当父亲的责任,王女士也把老王当成亲爸,且在母亲去世后经常回家照顾年迈的老王,双方形成了有扶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 在老王没立遗嘱和有其他第一继承人的情况下,王女士就是他法定第一继承人,可继承老王的赔偿金和所有遗产。 叔叔以王女士不是老王亲生女儿为由主张自己获得赔偿金没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叔叔并非老王的法定第一继承人,他与肇事者私下签订无子女协议,声称老王无子女,该协议内容与事实不符,且损害了王女士的合法权益。 叔叔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叔叔领取100万赔偿款的行为不合法,该赔偿款应返还给合法继承人。 《民法典》第267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老王的老房子属于老王的合法财产,在老王去世后,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叔叔砸掉房锁并换成自己的行为,侵犯了王女士对老房子的合法权益,属于侵占他人合法财产,王女士有权要求他返还房屋并恢复原状。 王女士如与叔叔协商不成,她应走法律途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有人说,这个叔叔实在是太霸道了,不讲法不讲理不懂人情,见钱眼开简直是坏透了! 有人说,继女确实不是王家人,不该继承! 对此您怎么看?
安徽界首,女子3岁时随母亲嫁入继父家,他们一起生活,直到继父把她风光嫁出。母亲去
清歌畅
2025-08-27 23: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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