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女子戴着一块现价约40万元的劳力士手表,与未婚夫去某足浴店洗脚。因按摩需要,她将手表摘下放在包厢茶几上,期间还因服务员上菜移动过位置。凌晨1点离店时,女子忘了拿手表,直到凌晨3点回家后,才惊觉手腕空空,返回店内查监控发现,她离店时手腕已无表,而此后唯一进出包厢的是一名刚入职半月的19岁服务员,曾三次推车入内收拾餐具。蹊跷的是,凌晨6点-6点半的监控莫名缺失。事后,店方出示三箱顾客遗失物品证明员工诚信,但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无奈之下,女子报了警。 据红星新闻8月26日报道,2025年8月18日晚10时30分左右,李女士与未婚夫前往某商业广场的足浴店消费。 店内大厅监控显示,李女士左手佩戴一块玫瑰金色劳力士迪通拿腕表,俗称“贝嫂同款”。 据李女士陈述,该表于2024年12月31日以31.6万元购入,目前二手市场价格约为40万元。 在包厢接受足浴服务过程中,因技师按摩需要,李女士将手表摘下并放置于按摩椅旁的茶几上,与眼镜、皮筋等物品放在一起。 期间,一名服务员曾进入包厢上果盘和餐食,李女士因桌面拥挤遂将手表移至纸巾盒上方。 服务结束后,两名技师先后离开包厢,李女士与未婚夫继续观看影片,大约凌晨1时两人离店,但都忘记了拿手表了。 次日凌晨3时许,李女士到家后发觉手表遗失,立即返回足浴店寻找未果。 李女士调取店内监控发现,其离店时手腕上已无手表,且其当日衣着无口袋、未携带背包,故推断手表遗落于包厢内。 监控显示,李女士离店后仅有一名服务员三次进入该包厢收拾餐具,该服务员年仅19岁,入职仅半个月。 李女士质疑其拾得手表未归还,但足浴店负责人苏总表示已询问所有涉事员工,均称未见过手表。 此外,李女士指出店方凌晨6时至6时30分存在一段监控缺失,但店方称系设备故障而非人为删除。 店方还出示三箱既往顾客遗落物品,含奔驰钥匙、现金等,以证明员工拾金不昧的良好素质,并称已私下搜查员工宿舍但未发现涉案手表。 随后,李女士选择报警,但警方尚未立案,目前仍在调查中,已考虑采取法律维权。 那么,从法律角度,李女士到底能不能拿回这块手表?又能否获得赔偿呢? 1、手表是否在足浴店包厢内遗失?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虽然目前无直接证据拍下手表被遗留在包厢或被他人拾走的瞬间,但只要有证据证实手表遗失在店内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则可以推定该事实存在。 本案中,李女士提供的监控证据显示其进店时佩戴手表、离店时未佩戴,且衣着无储物功能,结合其陈述手表放置于茶几,已初步证明手表极可能遗落于包厢内。 店方可能辩解手表可能被攥在手中带走,但该说法无证据支持,且与监控画面及常理不符。 所以,从民事证明高度盖然性标准来看,法院大概率会认定手表遗失于店内。如果店方否认,则应由其提供相反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足浴店是否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贵重物品负有主要保管义务,其自行摘下手表并放置于公开区域,未交由店员专门保管,亦未主动提示注意,存在重大过失。 此时店方仅需提供一般性安全保障,如监控设备、人员培训等,无需对顾客个人物品承担无限保管责任。 不过,店方对顾客的人身及财产负有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遗落物品,理应负有及时发现、妥善保管、及时通知等附随义务。 本案中,服务员多次进出包厢却未报告或保管手表,店方未能通过管理流程避免损失发生,尤其是存在监控缺失的情况,可能认定为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 3、若手表系被员工拾得,足浴店应承担何种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若手表系被服务员拾得并隐匿,服务员收拾餐具属于职务行为,其拾得遗落物不归还可视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侵权行为,足浴店作为用人单位,需承担替代责任。 即便最终无法100%确证就是该员工拾得,但只要能证明手表极大可能遗失在店内,且店方在管理上存在过错,导致手表无法找回,足浴店仍可能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对此,大家怎么看?@洋仔说法
杭州,一女子戴着一块现价约40万元的劳力士手表,与未婚夫去某足浴店洗脚。因按摩需
碧海潮生情自悠
2025-08-27 17:4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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