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天陪玩,晚上陪睡?”近日,某平台发布的“兼职赚零花钱”招聘广告,展示大量身着

碧海潮生情自悠 2025-08-27 15:15:12

“白天陪玩,晚上陪睡?”近日,某平台发布的“兼职赚零花钱”招聘广告,展示大量身着空姐制服、模特、私教等伪造照片,并以“深度陪伴”“私密体验”等暗示性语言宣传。更荒唐的是,招募人员从事相关活动,年龄没有任何限制。平台向其推送客户时明确标注“过夜伴游、包夜,一次8000元至数万元不等”。而注册时,平台会收取高额会员费,并在每次交易中抽取高额介绍费。 据观察者网8月26日报道,有社交媒体可以看到某伴游平台发布的招聘广告,美其名曰是兼职赚零花钱,实际则暗藏非法交易。 服务内容为高端私人伴游,报酬优厚,以此引诱大量尚未成年的女孩报名参加,这意味着,平台在招募人员选择上,压根没有守住基本底线。 在广告中,展示多名身着空姐制服、私教、模特等女子的照片,以及与豪车、五星级酒店的合影,并标注“深度陪伴”、“私人定制”、“私密体验”等暗示性用语。 应聘人员只要通过平台注册并支付一笔高额会员费后,即可成为会员,注册后,平台向从业者推送了客户资源,其中明确标注:"包夜8000元至数万元不等,平台抽成,伴游需满足客户合理需求"。 事实上,平台通过伪造"空姐""模特"身份资料进行宣传,使用暴露照片引流,以会员费形式掩盖非法所得,并在后续交易中抽成,牟取暴利。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1、平台行为是否构成组织卖ying罪? 《刑法》第358条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ying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ying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法《关于审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ying,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ying”。 平台通过社交媒体公开招募伴游,要求伴游人员上传照片供客户筛选,制定收费标准,强制抽取交易分成,且客服在培训时有各种暗示,这些行为符合招募手段管理他人从事非法交易的特征。 平台可能辩称其仅是"信息中介",但事实上平台通过制定价格标准、抽成规则、提供客户资源并对交易进行管理,已形成对违法交易活动的实际控制,尤其平台收取高额会员费的行为,属于直接从非法交易活动中牟利,符合组织卖ying罪的构成要件。 所以,平台经营者或构成组织卖ying罪。 2、平台是否应承担未成年人保护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1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可见,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陪侍等危害其身心健康的活动,即使未成年人"自愿"参与,仍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报道中,注册会员中有未满18岁女子,平台未履行年龄验证义务,更是允许未满18岁女子伴游,针对性吸引特定客户群体。 平台对未成年人参与伴游活动持放任态度,甚至利用"学生"身份作为营销噱头,涉嫌违法。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25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平台的行为,市监局等部门可以对其作出相应处罚,最高罚款达100万元,视情节轻重,可以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甚至吊销营业执照。 3、平台"明码标价"行为如何定性? 即便平台经营者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平台经营者也构成治安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7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ying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平台在内部系统中明确标注,单次服务8000元至数万元,客服使用"深度陪伴""私人定制"等暗语暗示性服务,平台通过抽取交易分成直接获利。 平台的"明码标价"行为实质上是通过隐晦用语发布招嫖信息,虽然未直接使用相关词汇,但结合"过夜""包夜"等表述及高额收费标准,足以使公众认知到其性质。 该等行为涉嫌治安违法,最高可处15日行政拘留并处最高5000元罚款,如情节严重,可能升格为刑事犯罪。 对此,大家怎么看?@洋仔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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