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一男子伙同朋友一起邀约前女友跨区饮酒吃烧烤,席间,二人密谋先由男子与前

洋仔说法 2025-08-04 11:16:20

广东广州,一男子伙同朋友一起邀约前女友跨区饮酒吃烧烤,席间,二人密谋先由男子与前女友发生关系,后朋友再伺机行动。时机成熟后,男子让朋友先订好宾馆,带前女友进入房间完事后,中途抽身离开,故意不锁房门,让朋友趁机闯入。期间,朋友强行搂抱并想进一步动作,却遭到男子前女友踢打哭喊。而前女友两次拨通男子的微信求救,第一通电话,男子就站在门外,但未施救,第二通电话,男子直接挂断。 直到宾馆老板闻声赶来,男子才假意推开门,逃离现场。之后,二人被警方逮捕,经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了。与此同时,前女友还起诉了二人赔偿精神损失费等。   据红星新闻8月3日报道,刘默(化名)与前女友张薇(化名)分手后,始终没有断掉联系,还经常约在一起吃饭喝酒。   事发当天,刘默再次约张薇从天河区到花都区吃烧烤,张薇想都没想,就同意了,很快赶到了约定的烧烤店。   席间,刘默不停的劝说张薇多喝点酒,一旁是笑容不明的是刘默的朋友邓强(化名)。   几杯酒下肚,刘默与邓强开始密谋,而张薇对此全然不知,两人约定,刘默先与张薇去到酒店,哄骗其发生关系,之后邓强再中途进入,生米煮成熟饭。   见张薇微醺了,刘默暗示邓强可以行动了,由邓强悄悄先订好宾馆房间,三人抵达后,刘默与张薇先行进入,邓强如鬼魅般在门外等候。   刘默与张薇在房内发生关系后,凌晨五点左右,刘默借口离开,向张薇索要房卡被拒,他离开时,手指在门锁上刻意停顿,最终让门没有锁住。   门外的邓强看刘默出来了,心领神会,闪身而入。   “滚出去!”张薇的尖叫撕裂了凌晨的寂静。   但是,邓强压根不理会,朝着张薇粗暴的搂抱和按压,试图强行搞定,而张薇她拼命踢打、哭喊,如同陷入绝境的困兽。   在绝望的挣扎中,她颤抖的手指两次点向微信里那个熟悉的名字刘默。   第一通微信电话接通了,张薇对着听筒大声喊叫救命,令人心寒的是,刘默确实来到了房门外,却只是冷漠地站在门边,如同一个事不关己的看客。   张薇不想放弃,继续拨通第二通求救电话,可刘默直接按下了拒接。   张薇继续哭喊,惊动了宾馆老板,老板急促上前询问怎么回事,眼看无法再隐藏,刘默才“适时”地敲开了那扇他亲手留门的房间。   混乱中,三人离开了宾馆,而张薇得知详情后,出现了抑郁症状,内心受到极大创伤,独自一人报了警,但始终没有告诉家人。   结果,刘默和邓强均被逮捕,进入了追责司法程序。   之后,张薇还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刘默、邓强二人承担医疗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合计5万元。   那么,法院如何判决呢?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首先,刘默先与张薇发生关系系双方自愿行为,现有证据未反映其事前事中有暴力、胁迫等手段,该过程陈某不构成犯罪。   其次,邓强进入房间试图与张薇发生关系的阶段,刘默与邓强属于共犯,均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刘默的不锁门绝非无心之失,而是精心设计的协助,他与邓强事前密谋,事中提供关键便利,事后冷漠旁观受害人求救。   法院穿透表象,精准认定刘默的行为构成帮助犯,虽然只是协助实施强奸,同样构成强奸罪正犯。   不过,邓强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属于未遂犯。   《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邓强因张薇的激烈反抗及宾馆老板及时介入未能得逞,该等因素不是邓强自己主观上的中止,而是因为意志以外因素,害怕法律制裁,不得以才停止,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   但,这绝不意味着一定减轻。   法院强调,两人已“着手实施犯罪”,暴力行为已对张薇的身心造成实质性侵害,未遂只是结果上的“未得逞”,其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已触犯刑法底线,仅可以从轻,不能减轻处罚。   事后,刘默家属代为赔偿3万元并获得张薇出具的刑事谅解书,此情节属于量刑酌情从轻的考量因素。   最终,法院综合本案情节,判处刘默及邓强构成强奸罪,均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在民事程序中,   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张薇在事发数月后被确诊“焦虑抑郁状态”,其精神创伤与这场侵害存在明确医学关联,符合精神损害赔偿条件。   法院清晰指出,刑事谅解与民事侵权赔偿性质截然不同,前者影响量刑,后者是对受害人实际损害的填补,两者并不冲突。   张薇在在获得刑事赔偿后,并不代表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最终,法院支持了张薇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而医疗费及误工费因没有证据,未予支持。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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