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昌,一9岁男童暑假去乡下找同学玩,见家门没关,闯了进去,不料,一条拴在屋内楼梯下的土狗猛扑上来,将他颈部、肩部多处咬得鲜血淋漓,缝了二十多针,医药费瞬间过万,孩子更留下了怕狗的心理阴影。狗主人一家喊冤:狗拴在自家客厅,当时家人在午睡,是男童自己跑进来,强调这狗“不惹它不咬人”,之前咬另一个孩子也是因为对方“拿棍子打它”,怀疑其可能逗了狗。他们出于同情,只肯付狂犬疫苗钱和一两千补偿,扬言让男童家人去起诉就好。 据扬子晚报8月2日报道,9岁的小杰(化名)刚放下饭碗,便如一阵风般冲出家门,他要去找同学小勇(化名)玩。 谁也没想到,这趟寻常的串门,会改变两个家庭的夏天轨迹。 小勇家的大门虚掩着,小杰在门口喊了两声,听到小勇在楼上的应答后,便熟门熟路地踏进了一楼客厅。 就在那一瞬间,一声低吼伴随铁链的哗啦声骤然响起!一条拴在楼梯扶手上的黄狗猛扑上来,朝着小杰一顿撕咬,尖锐的犬齿瞬间刺穿了孩子稚嫩的皮肤…… “救命啊!”凄厉的哭喊惊醒了午睡的周家人。 当小勇的妈妈冲下楼时,只见小杰浑身是血倒在地上,颈部、肩部、左耳布满撕裂伤口,那条平日安静的土狗正焦躁地拖着铁链来回走动。 小杰被送至医院治疗后,诊断书上冷冰冰地罗列着:“头、颜面颈、肩部、躯干、左耳等多处多发性动物咬伤”、“颈部开放性伤口”。 爷爷颤抖着数着医药费单据:“14000块啊!后续康复费、营养费还没算……” 更令人揪心的是孩子心理的烙印,出院后遇见小狗,小杰会本能地缩到爷爷身后,眼里满是惊恐。 面对索赔,狗主人周先生一家倍感委屈:“那天大中午的,狗拴在自家楼梯下,我老婆孩子在楼上睡觉。小孩自己跑进来逗狗,我们也是受害者!” 周先生反复强调这条养了一年多的土狗“从不主动咬人”,并提起半年前的旧事:“上次咬五岁孩子,是那孩子拿棍子打它!咬人后我特意把狗从屋外挪到屋内拴着,就怕再生事端。” 他态度坚决:“出于人道,疫苗钱我出,再给一两千补偿顶天了。要赔大钱?让法院判吧!” 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饲养动物致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意味着,除特殊情况外,无论周先生是否拴狗、是否在家、是否存在管理疏忽,只要他的狗咬伤了人,他就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周先生主张“狗拴在屋内,孩子擅自闯入”的抗辩难以成立,拴养仅是基本管理手段,但远非“万全之策”,拴养动物仍需置于有效隔离环境,避免他人,尤其是无完全行为能力的孩童轻易接触,敞开的大门、无警示的环境,均表明安全措施存在漏洞。 若真如周先生所言小杰存在主动挑逗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等规定,可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减轻饲养人责任。 但关键点在于,9岁孩童对危险认知有限,其行为一般很难符合“重大过失”标准,且同学家的开放性环境,对孩童具有天然的“邀请”属性,与非法侵入私人领地性质截然不同。 也就是说,周先生一家想要完全免除赔偿责任,基本上是不可能的。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小杰方主张的14000余元医疗费、后续康复费、营养费均属合理诉求,若心理创伤经鉴定构成精神损害,还可主张赔偿精神损失费。 在司法实务中,法院将依据病历、票据等证据严格核定金额。 不过,正如前面提及的,小杰虽不一定有重大过失,但径直闯入别人家,继而被狗咬伤,确实也存在一定过错,而爷爷作为监护人可能也未尽到合理监管义务,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有人说,门没关是疏忽,但狗都拴自家楼梯下了,还要怎样?难道家家得装铁笼子?小孩自己跑进来,家长当时在哪?这要全赔,以后谁还敢养狗?家都不安全了! 也有人说,咬得那么重,狗主人连医院都没踏进一步?‘人道给一两千’这话听着寒心!就算觉得冤,先垫付医药费,等法院判了再扯皮不行吗?现在好了,邻居变仇人,孩子看着都心堵。 对此,大家怎么看呢?
新疆乌鲁木齐,2个6岁孩童去另一个小伙伴家里找他玩,见小伙伴家院门没关严,俩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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