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开封,81岁大爷在老年旅游中结识了73岁女子,相识仅三天,大爷便认定女子就是真爱,邀约女子携手游湖,更在女子提议下,兴冲冲去看房,打算把结婚新房写在女子的儿子名下。四天之后,大爷豪掷10.5万元给女子作为房子“首付”。不料,钱刚出手,女子又开口要钱,大爷这才警觉。事后,大爷的女儿又急又气:“三天就买房?还写她儿子名?对我妈都没这么好!”面对质疑,女子起初只一句:“有前因后果,让他起诉我!”后松口愿先还4万,余下6万多分三年还。 据红星新闻8月2日报道,81岁的刘大爷(化名)自从退休后,就有锻炼身体的习惯,加上心态特别好,身体依然很健朗,精神矍铄。 在一次老年人旅游团中,刘大爷认识了73岁王秀兰女士(化名),刘大爷对其一见钟情,坚定认为其就是自己的真爱,遂在第三天就邀请其泛舟湖上。 游玩中,王秀兰体贴地为刘大爷整理被风吹乱的衣领,刘大爷笑得合不拢嘴:“秀兰对我好啊,跟她在一起,我这心里头又有了年轻时候那种恋爱的感觉!” 这温馨一幕,在女儿刘慧眼中却如同惊雷,第三天,王秀兰就带着刘大爷去看房,热情规划着:“咱俩要是结了婚,得有个像样的新家。我看这房子不错,写我儿子名字就行,以后都是一家人!” 沉浸在“黄昏恋”甜蜜中的刘大爷毫不犹豫,接下来的四天里,他分多次从银行取出整整十万五千元,悉数交到王秀兰手中,作为“新房”的首付。 然而,钱刚出手不久,王秀兰再次开口索要“后续费用”。这一次,刘大爷迟疑了。 女儿刘慧得知后,又急又气:“爸!哪有认识三天就谈婚论嫁还买房的?这房子还要写她儿子名字?您当年对我妈都没这么大方过啊!” 她敏锐地察觉到其中的蹊跷,立刻带着父亲找到媒体求助。 面对追问,王秀兰在电话那头语气平静:“事情是有这么个事情,但里头有前因后果,不是你们想的那样简单。他要是不满意,让他去法院告我吧!” 之后,王秀兰又改变了说法,表示可先退还4万元,剩余6万5千元则需分三年偿还。 在刘大爷父女看来,王秀兰这样的方案,没有一点诚意,还得看王秀兰会不会先把4万元退回来,如这都不退,那后面还钱也是无稽之谈。 不得不说,刘大爷身体是真的好,但那么大年纪了,按理说阅历丰富,怎么就会被三言两语给蛊惑了呢?太不小心了,钱出去容易,要回来就比较难了。 那么,从法律角度,刘大爷该如何把这笔钱要回来呢? 根据《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刘大爷基于“恋爱感觉”和“结婚预期”,将10.5万元交给王秀兰用于为其儿子购房,这显然构成赠与。一旦款项交付完成,赠与行为本身在形式上即告成立。 然而,赠与成立了,不代表不可以撤销。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刘大爷的赠与行为发生在与王秀兰认识仅三天之际,基于对“即将结婚”及对方“真心实意”的错误认知,并在极短时间内支付大额款项。 若能证明王秀兰利用了刘大爷年事已高、情感需求强烈、判断力相对下降以及对黄昏恋的渴望,使其在非完全理性状态下做出远超正常交往限度的财产处分,且结果明显有失公平,则刘大爷可主张撤销该赠与。 即便刘大爷无法证明欺诈的存在,但其赠与10.5万元,目的是为了结婚的,可以说,这个赠与是附条件或者说附有义务的,即便结婚这个义务不能强制履行,也因此说明对方不诚信。 《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王秀兰显然没有与刘大爷结婚的意思,其行为已经表明了,这意味着,王秀兰不可能履行结婚的义务,也就无法实现刘大爷赠与巨额钱财的目的。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2条特别强调,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 在面对日益增多的“黄昏恋”财产纠纷,司法实践也特别关注老年人处分大额财产时的真实意愿与决策能力。 据此,刘大爷可以双方并未实际缔结婚姻关系为由,撤销这次赠与。 根据《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刘大爷若成功撤销本次赠与,王秀兰因该行为取得的10.5万元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中,王秀兰曾提出的“先还4万,余下6.5万分三年还”的方案,可视为一种和解意向。 但刘大爷一方有权拒绝此方案,坚持要求一次性返还全部款项及可能产生的利息,利息自要求返还之日起算。 对于本案,大家怎么看呢?
男子岳父岳母住在他家15年,照顾大了外孙子,外孙女,现在,自己父母居然要来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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