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州,一男子干装修工,而对方却故意拖着不给。一怒之下,男子带了几个工友找上门,将对方暴揍了一顿,男子也被对方打伤。警方介入后,以男子涉嫌治安违法,处拘留10日,罚款500元。这还没完,对方还把男子告上了法院,索要医疗费及维修手机费。结果,法院判决出乎意料。 据红网·红视频8月1日报道,设计师陈墨(化名)正与客户低声交谈,突然,一个身影裹挟着怒气冲到他面前,正是施工队工长张强(化名)。 “陈墨!今天这钱你到底给不给?”张强声音洪亮,拳头重重砸在旁边的钢化玻璃展示柜上,发出沉闷的响声。 陈墨脸色一沉:“项目验收单都没签完,急什么?”他试图绕过张强离开,却被对方一把揪住衣领。 争执迅速升级为推搡,混乱中,张强召集的五六个工友围了上来,朝着陈墨猛揍,拳头如雨点般落下,他本能地护住头部,混乱中抬脚反击了一次。 不久后,有人报了警,直到警方到了现场,双方才停下互殴,此时陈墨的头部、颈部等多处受伤。 经调查,警方认为张强召集多人殴打陈墨的行为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关于殴打他人的规定。 结果,张强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500元。 病床上的陈墨,拿着医院七百余元的缴费单和被踩坏手机的维修单,身心俱痛,也没打算放过张强,一纸诉状将张强告上了法院。 法庭上,张强满腔委屈:“法官,我带着兄弟辛辛苦苦给他干了活,血汗钱一分不见!他欠钱不还有理了?” 陈墨的律师则出示了清晰的医疗记录:“无论有何纠纷,暴力都不是解决问题的途径。张先生召集多人施暴,导致我方当事人身体多处损伤,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1、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欠薪固然可恶,但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采取正当的手段去讨要欠薪,而不得借口讨薪,采取暴力行为,否则吃亏的只能是自己。 张强手握欠薪事实,没有去起诉,而是选择了最危险的维权方式。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张强召集多人围攻陈墨,已构成“结伙殴打”加重情节,行政拘留十日完全合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担责。 张强的“讨薪正当性”在拳头挥出瞬间即转化为侵权违法性,法律从不承认“以暴制暴”的私力救济。 维权目的正当,绝不等于手段合法,欠薪是民事违约,暴力伤人则是行政违法甚至刑事犯罪。两者性质截然不同,如同不能因他人欠钱就抢劫其财物。 张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清楚暴力行为的违法性,其未能理性维权,反而主动召集多人、率先动手攻击陈墨要害部位,其过激行为是造成陈墨人身损害的主因,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 2、欠薪者陈墨虽然受伤,但毕竟是因为其拖欠工资导致的,要不是其欠薪,张强不会动手,更不会受伤,其也有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责任。 法院查明,本次冲突的导火索是陈墨未及时支付张强的装修劳务报酬。 陈墨的过错并非“被打”,而在于长期拖欠劳务报酬这一引发冲突的源头行为,该行为制造了高风险纠纷场景,而非直接造成伤害。 陈墨未履行支付报酬义务的行为对损害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自担部分损失。 3、张强认为陈墨欠薪,其有权在本案中提起反诉,法院也应当在本案中一同处理,但法院没有支持,要求另案起诉。 《民诉法解释》第233条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本案中,陈墨诉张强索要赔偿属于人身侵权损害赔偿,而张强诉陈墨则是劳务合同纠纷,虽然当事人一样,但法律关系不同。 工资数额需凭合同、考勤等证据单独审理。若合并处理,既模糊焦点,更可能因张强的暴力行为影响其讨薪主张的正当性评价。 法院特别强调,双方对工资金额存在争议,张强应通过合法途径如协商、劳动监察投诉、劳动仲裁或诉讼等另行解决。 最终,法院判决张强赔偿陈墨医疗费、手机维修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31.06元。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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