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77岁老人去医院看牙,医生一次性拔掉12颗牙,还给他种了6颗呀。老

蜜蜂说社 2025-08-01 18:20:27

黑龙江哈尔滨,77岁老人去医院看牙,医生一次性拔掉12颗牙,还给他种了6颗呀。老人离开医院仅仅几十分钟就吐血身亡,老人家属:老人患有高血压、糖尿病,还有5个心脏支架,哪经得起这样折腾。对此,医院第一时间给出回应,表示愿意承担相关责任,但要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 7月31日,闪电新闻报道了一则拔牙的案例,77岁老人一次性大量拔牙、种牙导致身亡,引发大家的热议。 刘大爷77岁了,人老了牙口也不好,影响吃东西不说,疼起来更是要命的不行,这把年纪实在受不了这种折腾。 为了解决牙齿的病痛,刘大爷于7月17日来到家门口某口腔门诊进行治疗。 医生提出,彻底根治病痛,就要拔牙、种牙,这样就可以一劳永逸了。 刘大爷年纪大了,也不懂牙齿健康等情况,只希望医生能缓解他的病痛就行,就按照医生的要求来进行诊治。 接诊的医生很大胆,不顾刘大爷年纪大,直接就拔除了刘大爷口里的12颗牙齿,还一次性给他种植了6颗牙齿。 做完手术后,刘大爷就离开了门诊回家。 可谁知,刚离开医院几十分钟,刘大爷觉得身体不适,口里还出现吐血的症状,虽然紧急抢救,但还是不幸身亡。 事发后,刘大爷的女儿刘女士觉得这一切都是口腔门诊导致的,刘大爷这么大年纪,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等多种疾病,而且还植入了5个心脏支架,这样的身体状况已经很脆弱,医生还一次性拔牙种牙这么多。 要不是口腔门诊的胡乱诊治,刘大爷也不会突然身亡,医院必须给个说法,赔偿刘大爷的人身损害责任。 刘女士找到记者曝光此事后,该口腔门诊马上回应,他们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并会配合调查刘大爷的死因,如果真的是他们的责任,他们一定赔偿。 目前,两名实施种牙和拔牙手术的医生已被停诊,卫健部门正在调查处理此事。 对于此事,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一、口腔门诊违反注意义务及诊疗规范,可能构成重大过失。 《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77岁患者刘大爷患有多项基础疾病,这类患者属于拔牙、种植牙手术的高危人群。 根据医学常规,对高龄、多基础疾病患者进行多颗牙拔除及种植手术前,需严格评估手术风险,甚至需心血管内科等多学科会诊。 口腔门诊一次性拔除12颗牙并种植6颗牙的行为,显然远超常规诊疗范围,一般情况下,单次拔牙不超过2至3颗,且未充分考虑患者耐受能力。 该操作可能因创伤大、手术时间长诱发心脑血管意外或严重感染,违背《口腔种植技术操作规范》等诊疗常规,构成重大过失。 二、该口腔门诊未尽到充分知情告知义务,违反法定责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13条规定: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并取得书面同意。 患者刘某某为高龄、多基础疾病人群,手术风险极高。 根据《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医疗机构需详细告知患者及家属手术风险,如术后出血、感染、心脑血管并发症等、替代方案及术后注意事项。 若口腔门诊未明确告知一次性拔牙、种牙的高风险性,或未向家属说明术后需密切监测生命体征,则属于未尽到告知义务。 本案中患者术后仅几十分钟即出现吐血、死亡,可能因医护人员未预见到高风险患者的术后观察需求,或未安排必要的留院观察,违反术后护理规范。 三、责任认定需结合因果关系与医疗鉴定结果。 《民法典》第1224条: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诊疗、限于当时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若医疗鉴定认定患者的死亡与手术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则医疗机构应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若患者自身基础疾病是主要致死原因,可能减轻医疗机构责任。 即使刘大爷有高血压、糖尿病等,医疗机构仍负有充分评估并规避风险的义务。 一次性大量拔牙、种植牙行为显然超出患者生理承受范围,与死亡结果存在强关联性,法院可能认定医疗过错为主要原因。 大家认为,口腔门诊的行为是否属于“过度医疗”和“营利驱动”式操作呢? @蜜蜂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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