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宿州,一女子是代驾,晚上接了一醉酒男子的单,可男子却在下车前,突然对女子袭胸,还言语猥 亵,女子吓得惊叫并报警,可男子只被拘留5日,女子不服,起诉到法院,索赔10000元精神损失费,一审却只判决男子给女子道歉,女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更是出乎意料。 7月20日,潇湘晨报报道了一起案例,引发关注。 小美利用下班时间,做代驾挣钱贴补家用,这一行很辛苦,而且小美作为一个女子,也不安全。 你想呀,代驾时间多是晚上,而且,叫代驾的人多是醉酒男士,酒后失德的人大有人在,所以,这个行业对小美来说并不友好。 可是,现在大环境不好,挣钱很难,不是人挑工作,而是工作挑人,小美下班时间,也只能利用自己会开车的能力,做这份兼职。 2025年1月6日,一个冬夜,小美还是遭遇她代驾生涯心惊肉跳的一夜。 这晚,她接了一个叫阿豪男子的单,阿豪跟朋友聚会喝了酒,没办法开车的他叫了代驾,而正好是小美接的单。 阿豪一看来的是个女司机,而且还挺漂亮,立马心猿意马起来,借着酒劲,也开始蠢蠢欲动。 到了阿豪的住处,小美结束订单,准备下车时,阿豪竟然出其不意的伸手对着小美袭胸,而且嘴上不干不净,就说些下 流的话。 小美吓得惊叫一声,本能的挣脱,然后打开车门跑了出去,她随后报了警。 阿豪被拘留5日,但这个处罚难以平复小美的愤怒,这次经历,对她来说,是一生的阴影,她以后还能否兼职代驾都不好说。 而阿豪只被拘留几天,这种处罚太轻描淡写了,小美一纸诉状,把阿豪告上法庭,索赔10000元精神损失费。她认为阿豪的行为,对她的工作,生活,身心都造成很大影响。 可小美没想到的是,她的案子竟经过了两审,才尘埃落定。 一审判决阿豪只需跟小美道歉,对于这个判决,小美很不服气,道歉那是必须的,但是精神赔偿也必不可少,否则对阿豪没有威慑作用,必须让他疼,他才长记性,也能弥补对自己造成的伤害。 小美提起上诉,那么,二审会怎么判决呢?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阿豪在车辆到达目的地后对小美实施袭胸及言语猥亵,已构成《民法典》第1010条定义的性骚扰行为。 该条款明确性骚扰的违法性,并赋予受害人主张民事赔偿的权利。 警方的行政拘留5日,已确认阿豪的违法事实,为民事赔偿责任认定提供了直接证据。尽管阿豪以醉酒为由辩解,但《民法典》没将“醉酒”作为免责事由,其行为仍需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阿豪的骚 扰行为,对小美造成的精神损害符合“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小美因遭受骚扰产生心理阴影,可能被迫放弃代驾工作,导致其收入减少; 阿豪的猥 亵行为导致小美产生羞耻感、恐惧感,影响她正常生活和社会交往,阿豪的行为具有突发性、肢体接触性和公开性,发生于车内封闭环境,加重了受害人的心理创伤。 一审法院仅支持道歉而驳回赔偿请求,是因小美没能提供精神损害鉴定或医疗记录。 但二审法院根据《民法典》第1010条和《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8条的立法精神,结合以下因素调整判决: 性骚扰行为本身具有隐蔽性和心理损害的特殊性,法院可依据客观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和生活经验,女性遭遇猥亵后的心理创伤,推定精神损害存在。 最终,二审判决阿豪跟小美道歉, 赔偿2000元抚慰金,既体现对受害人的抚慰,又通过经济惩罚对性骚扰行为形成震慑。 这起代驾女子遭性骚扰的案件,最终以二审判决赔偿2000元精神抚慰金的结果落幕,不仅为受害人小美争取了实质性补偿,更向社会传递了“骚 扰必担责”的明确信号。 本案中,阿豪的袭胸与猥亵行为被《民法典》第1010条明确界定为性骚扰,其违法性不容置疑。 尽管阿豪试图以“醉酒”脱责,但法律从没将意识状态作为免责理由。警方“行政+民事”的双重追责,既惩戒了违法行为,也通过经济赔偿强化了法律的威慑力。 这种“组合拳”式的责任承担,让性骚扰者意识到:违法成本远不止几日拘留,更可能面临长期的经济与道德代价。 勇敢维权是打破沉默的关键。小美从报警到起诉,再到坚持上诉,展现了受害者拒绝妥协的勇气。 现实中,许多性骚扰受害者因恐惧、羞耻或证据不足选择沉默,反而纵容了违法者。 此案提醒大家:法律不仅保护“完美受害者”,更鼓励每一个遭受侵害的人站出来。无论是报警、留存证据,如行车记录仪、聊天记录,还是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每一步行动都是对骚 扰的有力回击。 当每个受害者都能像小美一样,以法律为盾、以勇气为剑,我们终将推动社会向更安全、更公正的方向迈进。 对此,你怎么看?
安徽宿州,一女子是代驾,晚上接了一醉酒男子的单,可男子却在下车前,突然对女子袭胸
秋霜染枫醉流年
2025-07-21 09:0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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