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邢台,一男子带女友入住酒店,竟然在卫生间洗手台下的暗格,发现一条女人使用过的安睡裤,还和毛巾放在了一起,可把男子恶心坏了,酒店给他换了房间,他也不答应,要求酒店退350元房费。酒店:我们在你换后的房间又发现同款安睡裤,这东西是你们的,你们心里没数吗?男子:这是污蔑,退钱加道歉! 7月2日,时先生带着女友,去河北邢台旅游,他提前在网上订购了一家酒店的大床房,住2晚。 入住后,时先生在卫生间洗漱完,在洗手台下的暗格里找毛巾,却从里面掏出一条女人用的安睡裤。 是安睡裤也倒罢了,还是用过的,上面血迹斑斑,让谁看了都觉得又恶心又晦气。 可能很多人不知道什么是安睡裤?那我给大家普及一下,安睡裤是一种专为女性设计的裤型卫生巾。 女性每月来了大姨妈,晚上睡觉时,弄不好就沾染到床单被子上了,而安睡裤能防止侧漏,确保睡眠舒适和安心。 所以,大家知道时先生的反应为啥那么大了吧?很显然,这个是上一个住客留下的,太没素质了,应该垃圾入桶,怎么能塞暗格里,和毛巾混放? 而且,酒店整理房间,也没及时发现,当然也存在问题,时先生联系前台解决问题,酒店赶紧给时先生换了间房子。 但时先生对此并不满意,他认为不应该是换房间那么简单,应该把他们入住2晚的350元房费也退了,他不进行索赔,已经是仁至义尽了。 可酒店斩钉截铁的拒绝了,据酒店说,他们给时先生换房后,竟然在他房间又发现了安睡裤,而且是同一牌子的。 这说明什么问题?那安睡裤就是时先生女友用过的,然后塞进放毛巾的暗格里,为了白 嫖房费,嫁祸于人,太不地道了,不能惯着他们。 时先生一听愤怒不已,他不但要求酒店退房费,还要给他道歉,否则绝不善罢甘休。 因为酒店侮辱了他的人格,他是住不起酒店,然后碰瓷的人吗?酒店信口开河不行,得用证据说话。 记者联系了酒店的负责人,对方说安睡裤到底哪来的,确实没法确认,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事情既然发生了,就不能相互猜忌和推卸责任? 负责人已经给时先生道歉,同意退回当晚房费。而时先生也觉得得饶人处且饶人,同意删除在平台上给酒店做的差评。 有人调侃,为一条安睡裤的来路发生争议有点不应该!如果较真的话:第一,可打电话询问上一位入住客人看看是不是她们遗留的;第二,双方仍坚持自己的理念,那就来个DNA吧。 这种事说不好是酒店的责任,还是客人故意栽赃陷害所为。酒店和房客吸取经验教训,入驻客房时服务人员当面与客人验房,以防纠纷。 还有人说,有一个女人在饭店吃完饭了,说盘子里有毛,要老板免单。幸好饭店里有监控,发现盘子里的毛就是女人自己的。但是这个就只能是酒店倒霉了,因为客房间是不让装监控的。 安睡裤不是小东西,为啥发现不了?可能另有隐情!两人两天住宿弗350元很便宜了,又退一晚住宿费,商家没有办法,只能息事宁人! 即然给换房间了!再换房间出现同样问题:细节换房间确定换哪个房间先彻底检查一下两人在场!录视频酒店工作人员。 奇怪的是,换了一个房间,仍然发现同款,值得深思,来者不善啊!对此事,应上升为案件处理,彻底查清! 申请做DNA鉴定,看看是不是客人的,如果不是客人的,赔偿10倍房费,如果是客人的,按敲诈勒索拘留他。 这有什么好奇怪的?酒店房间本来就是住人,发现之前访客遗留下来的东西,不是很正常吗?再说酒店已经向你道歉了,并退回你的房费,你还要怎样?难道还要酒店赔偿你精神损失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即消费者有权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并可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详细信息。 酒店有义务提供真实的客房清洁状态信息。卫生间暗格内存放使用过的安睡裤与毛巾混放,属于卫生安全隐患,侵犯消费者对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情权。 时先生因此遭受精神损害,如卫生隐患引发的心理不适与财产损失,没获得等价卫生服务,可要求退还房费及精神赔偿。酒店仅退住宿费的做法未完整履行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酒店没在客人入住前彻底清洁客房,暗格残留安睡裤没发现,已违反《旅游纠纷司法解释》第7条关于住宿场所"设备与服务应符合卫生标准"的规定。即便安睡裤来源存疑,但证据显示:首次发现时没被酒店及时清除;二次发现时酒店没提供清洁记录等反证。基于"危险控制理论",酒店作为管理者应对场所内安全隐患承担主要责任。 酒店主张安睡裤系消费者自备,需提供完整客房清洁记录、前后住客安睡裤购买记录等证据,而非仅以"同品牌"进行推断。 潇湘晨报·晨视频2025-7-17
河北邢台,一男子带女友入住酒店,竟然在卫生间洗手台下的暗格,发现一条女人使用过的
秋霜染枫醉流年
2025-07-18 07: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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