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男子经常借车给朋友。可朋友去世后,车子却到了李先生手里。对方称:“你的那位

代码诗人 2025-07-17 17:43:36

河南,男子经常借车给朋友。可朋友去世后,车子却到了李先生手里。对方称:“你的那位朋友欠我28万,所以把你的车抵押给我了。”男子直接起诉,虽然把车要了回来,但车子已经面目全非,修理费高达1.8万元。他想向对方讨要说法,对方却说:“我都赔了你2万元,你怎么还要来向我要钱?”男子则说:“你都开了两三年,这笔钱如果用于修理,那这两年你不是白开了吗?不行,必须另外赔偿。” 据《都市报道》7月17日报道,刘先生是一个重情重义的人,他的生意好起来后,就想帮到朋友,也让对方能好起来。当朋友想借他的车开一下时,他都会爽快同意。 可是朋友在2022年9月12日出了意外,去世了。当时对方并没有把车开回来,他联系朋友时,家属才告诉他,人已经不在了。 之后,刘先生安慰了家属,也询问起自己车子的下落,对方告诉他,车子在物流园,让他自己去开。 可是到了之后,李先生却说刘先生的朋友把车抵押给了自己,现在车子不再是刘先生的了,而是自己的。 刘先生一头雾水:“我的车子只是借给朋友开,可没有承认这车子就是对方的呀。如果你们之间有抵押合同,就请拿出来,我看一下到底是谁签的字。如果不是我签的,这份合同自然不会生效,因为车主是我。” 可对方就是不给,还说刘先生的朋友欠自己28万,所以这辆车已经抵押给自己了,说什么也不还给刘先生。最后,刘先生只能上诉。 通过一审、二审,车子终于判给了刘先生。不过,当刘先生去取车时,却发现车子早已面目全非,不再是自己想象中的模样。 车子到处都是划痕,还有开裂的地方,开去维修店,被告知需要1.8万元的维修费。 刘先生有些气愤,这辆车是自己非常喜欢的,却被对方拿去拉菜、拉狗,搞得一塌糊涂。于是他上门索要维修费。 对方却说:“车子还给你了,我用了两三年,也付给了你2万元的费用,你还想怎么样?难道这2万元还不够你维修吗?” 刘先生不答应:“你如果要把这2万元当成维修费,那你这两三年不是白开了吗?这事情到哪里也说不通,必须得另外付钱。” 最后,李先生也态度强硬地说:“别说一万八,一块八我都不会给你。随便你到哪里去起诉,我都不会给。” 不过,刘先生认为,自己当初有车子的图片,和现在对比完全不同,所以他决定拿着这些证据再次起诉对方。 而网友们也再次感叹:车子不要随便借给别人,不管朋友有多好。此外,这笔费用应该由李先生赔偿,别人欠他钱,他也不可能收下刘先生的车子。 关键是,刘先生和李先生之前就认识,两人还有联系方式,李先生明知道这辆车不是朋友的,而是刘先生的,却没有打电话询问缘由,就这样扣下了车,只赔偿了两年的使用费,本来就不合理。 1、朋友擅自将刘先生的车抵押给李先生,该抵押行为是否有效?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制度):无处分权人将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需满足“善意、合理价格、完成交付”才取得所有权。 本案中,车辆所有权人为刘先生,其朋友属于“无处分权人”;李先生明知车辆为刘先生所有(双方认识且有联系方式),不属于“善意”,且抵押未获刘先生同意,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抵押行为无效,李先生应返还车辆。 2、李先生使用车辆两年并造成损坏,仅赔偿2万元是否合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财产损失按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合理方式计算。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九条:恶意占有人(明知无权占有仍使用)需对财产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李先生属于“恶意占有人”,需赔偿两项损失:一是车辆修理费1.8万元;二是两年合理使用费(可参照同型号车辆租赁市场价)。 若2万元视为“使用费”,则需额外赔偿1.8万元修理费;若视为“修理费”,则需返还合理使用费。仅以2万元抵消全部责任,于法无据。 3、刘先生能否起诉索要修理费和合理使用费?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需满足“原告适格、被告明确、有具体诉讼请求和证据”。 刘先生持有车辆所有权证明、损坏前后照片、维修报价单等证据,符合起诉条件。 刘先生可向法院起诉,主张李先生赔偿1.8万元修理费及两年合理使用费,法院会依法支持其合理诉求。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素材来源于《都市报道》7月17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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