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女子每年都去单位合作的机构体检,10年期间从未被检测出有患癌的迹象,直到去年,她换了家机构体检,才发现右肾长了个恶性肿瘤,女子连忙做手术切除,可术后她依然觉得身体疼痛,去医院一查,发现竟然骨转移了,还是晚期,医生说,要是早发现早干预,不会这么严重,女子绝望了,觉得机构把她坑大发了,她甩出一张律师函,可机构的处理态度却让她更加绝望。
九派新闻报道,2024年,张女士握着的体检报告,只觉天都塌了。
报告上显示,她的右肾长了个3.5厘米的肿块,形态异常且血流丰富。
张女士百思不得其解,过去10年期间,她每年都会定期去机构体检,双肾检查上一直写的都是“未见明显异常”,怎么突然就长出了个肿块?
原来,作为律协的会员,张女士每年都可以免费享受单位购买的体检服务。
从2013到2023年整整10年,她年年准时走进爱 康 国 宾的分院,体检结果上,除了一些无伤大雅的小毛病,她从没有接到过任何身体上存在的风险警示。
直到去年换了机构体检,张女士做完超声检查,才发现肾里竟有个肿瘤,这家机构就让张女士抓紧去大医院检查一下。
到了大医院检查完,医生建议手术,在2024年10月,张女士做手术摘除了右肾,病理报告里写着“透明细胞癌”。
原以为做完手术再配合治疗就能好转,然而,更残酷的事还在后面。
术后,张女士总觉得腰背疼痛。直到今年2月,她在国外复查时,医生一句话话让她如坠冰窟。
医生说,你这癌细胞转移到了骨头上,已经是晚期了。
张女士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她又咨询了多名医学专家,结果大家都告诉她,说你这种程度的癌细胞扩散,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至少潜伏了3、5年,要是早发现早治疗,也不会落到今天这个地步。
张女士听完,顿觉晴天霹雳,她把怀疑的目光投向了那家体检机构。
她觉得,自己在这家机构连续体检10年,都没有被检查出患癌风险,这很可能就是“误检、漏检”。
7月4日,她向机构发出律师函,要求对方提供3个东西,包括历年的血液样本数据、检测技术合规证明、操作人员资质文件。
然而10天过去,她却迟迟没有收到任何回复。
15号的时候,机构终于给张女士回电,但因为她当时不方便接电话,就让对方晚一些再联系她。
谁知挂了电话后,机构再也没有给她打过一通电话,她回拨过去,发现已经是空号了。
到了16号,该机构给记者回话,说正在讨论处理张女士的投诉,暂时没办法给出准确的答复。
如今,张女士只剩绝望,如果早点发现,早点干预,她本不会走到晚期骨转移的绝境。
事发后,机构迟迟不作出回应,让她更是看不到希望了。
有人说,体检一定要到公立三甲医院检查,一定要到正规医院检查,千万不要到所谓的体检机构检查。
这种民办的体检医院真的很水。举2个身边例子,我公公身体很好,无不良生活习惯,单位每年组织到这里体检一切正常,某年7月因为咳嗽了一段时间去看医生,发现肺癌已经骨转移,很不乐观,15个月后离世了。
我的初中同桌,国企,每年也在这里体检,一切正常。今年采购换成了三甲医院的体验项目,结果甲状腺癌…可见体检机构多不专业。
所以,每年体检如果自己可以选择,坚决到公立三甲医院体检,他们经验丰富,检测仪器更新快。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怎么看待张女士的遭遇?
《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体检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存在过错,例如检查不细致、未采用合适的检查手段、对检查结果解读错误等,导致未能及时检出癌症,使得张女士错过早期治疗时机,病情发展到晚期,那么可以认为张女士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了损害。
根据这个法条,如果能证明体检机构存在过错,体检机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赔偿张女士因病情延误而增加的治疗费用、因身体受损导致的收入减少等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张女士作为消费者,在体检机构接受体检服务。她有权知悉体检服务的真实情况,包括体检项目的准确性、体检设备的可靠性、体检人员的资质以及体检结果的准确性等。
然而,体检机构在张女士多次体检未检出患癌风险的情况下,未能提供准确的体检信息。
当张女士要求体检机构提供自己在体检时的血液检测标本及数据、相关技术合法性的证明以及相关检验人员的资质证明时,体检机构未能在合理时间内给予答复,甚至出现联系电话为空号的情况,这明显侵犯了张女士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
体检机构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体检信息,如果未能履行这个义务,消费者有权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张女士的遭遇,你怎么看?
信源:九派新闻 2025-7-17
因此而止
钱收了,不干事,体检中心这可是在玩顾客的命啊!